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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促进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3月31日 实施日期:2011年03月31日 颁布单位: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1年3月23日第5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促进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石景山区促进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优化石景山区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石景山区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景山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和符合石景山区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公司、信托、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要素市场、金融租赁、金融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且在我区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且在我区注册纳税的各类总部型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可以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其中: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注册资金10亿元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注册资金5亿元以下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对于上述机构分支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补贴分三年按50%、30%、20%进行。
第五条 对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符合我区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型准金融机构,经认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可参照第三条、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自2011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0%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5%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对新增龙头机构,实行“一企一策”。
第七条 自2011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其中,对于总部型金融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对于分支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新入驻本区的创新型中小金融机构,经批准后,在其初创阶段可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一年内免交租金,免交租金部分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第八条 鼓励驻区信用担保机构为我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对年度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或年度贷款担保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补助。
其中,对单笔2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补助其年度相应担保总额的1%;
对单笔200万元至500万元的贷款担保业务,超过200万元部分补助其年度相应担保总额的0.7%,200万元以下仍为1%;
对单笔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业务,超过500万元部分补助其年度相应担保总额的0.4%。
单笔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业务,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享受此项补助。
以上补助累加,同一担保机构享受的年度担保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信用担保机构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发生代偿的,代偿率在5%以内的部分给予补偿。同一担保机构享受的年度代偿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中介机构开展招商引资。引进企业当年或次年达到对区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后,按当年引进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10%,给予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重点金融机构的服务力度,对被确定为重点企业的金融机构,颁发“石景山绿卡”,并享受有关政策;对入区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通道,包括免费提供登记注册、全程代办和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等服务。
第十二条 支持驻区金融机构享受北京市和石景山区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包括高端人才落户、医疗、子女教育、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手续办理等专业化服务。
附 则
第十三条 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金融机构5年内如迁出石景山区,应退还全部补助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支持政策与本区现行相关财政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石景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石景山区促进商务金融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石政发﹝200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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