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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关村“1+6”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的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2011年07月01日 颁布单位: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1年6月1日第10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石景山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关村“1+6”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石景山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关村“1+6”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首都创新资源平台”建设要求,落实中关村“1+6”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系列先行先试改革政策,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和科学发展,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园区及产业基地内的企业、驻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央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强化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职能,发挥区科委、园区和区知识产权局合署办公机制优势,对接“首都创新资源平台”。
第四条 落实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政策,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重大项目落地,支持文化创意、高新技术、商务服务、现代金融和旅游休闲等符合CRD定位的特色产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园区”。
第五条 设立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资金,整合创新资源,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进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第二章 科技创新和产业化
第六条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对创新性强、产权清晰、技术领先,在区内落地转化并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一般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和北京市重点支持、为区域产业转型提供支撑的重大项目,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产业化基地建设。对搭建产业化平台、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产业基地,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按照基地建设总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和创意工作室,经区科委认定,报区政府批准,给予每家资金支持10万元。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10%的配套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发明专利成果转化。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当年实施该专利成果产业化且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标准制定。对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主导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主导和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品牌建设。对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对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对获得“石景山区年度十大自主创新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
第三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十二条 支持创新型组织建设。鼓励各类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创新型组织建设,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对其开展的产业促进类公共服务活动,按照其发生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中介发展。鼓励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咨询、法律、人才服务等专业服务中介组织发展,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对其开展的服务活动,按照服务标的额的50%给予资金补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开展有利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按照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支持有利于特色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平台、开放实验室、共享科技资源系统等的开发建设,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按照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国际交流活动,对企业在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科技金融
第十七条 股权激励。对纳入中关村试点并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支持20万元。
第十八条 担保补贴。引导、鼓励各类投资担保机构对符合发展需求的企业予以担保支持。对于获得贷款担保的企业或项目,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按其贷款担保总额的2.5%给予担保补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贴息支持。支持园区企业贷款融资,对企业获得的贷款,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自贷款之日起3年内给予50%的贴息,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上市支持。对新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对在中关村“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对注册在本区并投资本区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且获投资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贴。鼓励注册在本区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本区企业,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认定,按照其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创意人才特区
第二十二条 创意人才集聚区。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意人才集聚区给予一次性人才服务资金支持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人才奖励。对在石景山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公寓。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扩大人才公寓的供给,完善管理办法,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石景山区人才公寓,享受房租优惠价格。
第二十五条 房租补贴。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在人才集聚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经认定,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房租补贴。
第二十六条 人才培训。鼓励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支持建立人才培训和实训基地,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本区现行相关财政优惠政策不重复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园区综合服务中心具体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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