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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服务重点企业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04月06日 实施日期:2011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1年3月23日第5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为适应我区新阶段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工作的发展,进一步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工作,对《石景山区服务重点企业暂行办法》(石政发﹝2010﹞1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石景山区服务重点企业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新阶段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进一步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工作,支持企业为区域经济发展多做贡献,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对《石景山区服务重点企业暂行办法》(石政发〔2010〕12号)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前100名企业。
(二)中央市属骨干企事业单位。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四)获得“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
(五)有实力的、有影响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办法中第二条所指的重点企业必须在我区工商注册及国税、地税登记,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信誉等级B级(含)以上的企业(或机构)。存在偷逃税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或机构),不能被认定为重点企业。
第四条 重点企业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每两年评定一次。具体工作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商办)牵头组织。备选重点企业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推荐,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确定。区招商办将确定的重点企业名单通报区各相关部门。
第五条 重点企业将获得石景山区政府颁发的“石景山区CRD绿卡”(以下简称CRD绿卡)。
第六条 建立区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每季度有针对性地安排区领导接待企业负责人。
第七条 建立重点企业座谈会制度。区招商办协调组织重点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及对政府工作的意见,根据内容和专题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八条 建立企业家联谊制度。组建石景山区企业家联谊会,不定期地安排重点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或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为企业间横向交流、商机互动提供平台。
第九条 建立行政事项快捷办理制度。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各部门独立办事大厅设立专门窗口,无窗口的,由各单位联络员负责优先办理相关事宜,并且在法定时间内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重点企业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办理各项业务,必要时相关部门上门服务。
第十条 建立重点企业人才配套服务保障制度。
(一)依照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重点企业高管(副总以上)人员子女有入学需求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辖区内优质教育资源解决。
(二)依照北京市相关政策,为重点企业优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普通高校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留京相关手续;对重点企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优先申报。
(三)符合北京市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京外一方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合格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报手续;京外一方系工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手续。
(四)为符合入园条件的重点企业优先提供低于市场价的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卫生服务制度。无偿为餐饮、公共卫生场所的企业提供各相关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解答。重点企业高管(副总以上)选择到本辖区医疗机构就诊的,负责协调联系医疗机构、优先安排就诊、住院、会诊等事宜。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制度。为重点企业优先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企业发展经营服务保障制度。
(一)为重点企业提供企业入驻全程代办、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相关服务。
(二)提供我区投资环境、相关政策法规咨询与落实服务,协助解决办公空间扩展、选址服务。
(三)推行行政指导制。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行政指导。需要对重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提倡实行综合执法检查,要树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建立奖励制度。每年三月底之前,由区招商办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前50名的企业或机构进行评选,授予“石景山区突出贡献企业”称号,获奖企业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对其领导班子予以奖励;对促进区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进行表彰与奖励。获奖企业名录在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五条 实施安商、扶商工程。对于区内重点企业其产品,被列入国家节能环保目录的或被认定为自主创新产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对于重点企业两次评定周期内新引进的龙头企业,在符合重点企业评定标准的前提下,经区招商办认定后,向“绿色通道”各部门下发通知,给予该企业持卡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CRD绿卡持卡企业或机构若被发现有偷逃税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将终止CRD绿卡使用,并追缴其所得奖励。
第十八条 绿卡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区招商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区监察局将本办法列入效能监察工作范围,对各责任单位服务事项的受理与落实等工作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行政过错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行政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责任单位制定落实本办法相关措施的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报区招商办、法制办、监察局共同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石景山区服务重点企业暂行办法》(石政发〔2010〕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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