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区县行政措施 > 石景山区行政措施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8年0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12日 颁布单位: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08年3月5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第1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进一步推动本区地方志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工作条件到位”。

区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志办”)是区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部门,主管辖区内地方志工作。区志办要依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职能,认真做好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编纂《北京市石景山区志》、《北京石景山年鉴》和其他地情资料丛书;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

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要明确地方志工作的主管领导和承编机构,指定主要撰稿人,切实保障所需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区志办每年下达的编纂和供稿任务。

二、切实加强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建设

资料征集是保证志书质量的重要基础,要贯穿于修志工作的全过程。地方志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区志办负责向辖区承编单位及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提供资料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各承编单位要将《北京石景山年鉴》所需文字资料于当年3月31日前送达区志办,所需图片资料(彩页)于当年5月31日前送达区志办。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北京石景山年鉴》彩色图片宣传自身的工作成果。编修《北京市石景山区志》资料送达时间,按照每轮编纂规划的要求办理。

区志办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地方志资料和文稿。承编单位要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在编修志书过程中收集到的地方志资料,做到全面、系统,不遗失、不损毁,在规定时限内移交区志办。编纂工作完成后,区志办要将所有资料依法及时移交区档案馆或市方志馆保存、管理。任何人都不得将地方志资料和文稿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对违反规定,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监察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切实加强地方志书编修质量保障机制

《北京市石景山区志》和《北京石景山年鉴》均属于“官修”的信史,分别由区志办按照规划组织编纂。要组建好编辑部,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要具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熟悉本区的历史与现状,有扎实的文字功底。要注意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编修工作,编纂队伍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编纂地方志要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辖区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承编《北京市石景山区志》的单位完成志书初稿后,按照观点正确、体例完备、资料翔实、特点鲜明、行文规范等要求,由区志办组织对志稿进行初评、复评,达到“齐、清、定”的标准,交编辑部进行总纂。总纂后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志》实行三审定稿制度,初审、复审、终审均要报请市志办组织有关专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终审合格后,由市志办出具审查合格报告,经区政府批准,方可公开出版。

《北京石景山年鉴》的入鉴文稿由区志办负责把关,编辑部完成总纂后,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经区政府批准,方可公开出版。已通过审查验收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志》和经批准的《北京石景山年鉴》,未经原审查验收者或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四、切实加强读志、用志的工作力度

要积极组织和推动读志用志工作,将读志用鉴和修志编鉴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创造修志、读志、用志良性互动机制。各级领导要带头读志用志,了解区情,了解历史,做到“温故而知新”。

各单位要找准切入点,主动跟踪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跟踪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要事,跟踪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综合开发和运用修志的信息资源,编写乡土教材、地区史话、区情手册、专题资料等各类地情资料专集;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为宣传修志成果;各有关单位和群众团体要创新活动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务实有效的活动,更好地发挥地方志“资政、教化、存史、交流”的重要作用;区志办要创造条件,通过网络在更大范围内传播地情知识,提供相关信息。

《北京市石景山区志》、《北京石景山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阅览、摘抄等方式,充分利用馆藏及展示的地方文献和资料。

五、切实加强修志队伍建设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修志队伍,是保证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各承编单位既要重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更要注意选派熟悉工作情况、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文字水平较高的年轻干部充实到修志队伍,不断改善修志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要注意保持修志队伍的相对稳定,各单位更换主管领导和主要撰稿人,要及时向区志办备案。

区志办要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撰稿人的培训工作。要注重组织开展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在不断取得理论成果的同时,提高修志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要注意在实践中培养和发现典型,推广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

地方志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和督察考核。各承编单位在每年应当对本年度地方志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区志办应当根据各单位自查及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总结通报。

区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每五年给予一次表彰和奖励。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