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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8年0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21日 颁布单位: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08年3月19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第6次区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营造构建和谐石景山的良好环境,努力推进见义勇为确认、奖励、保护工作制度化,服务保障方式社会化,抚恤救助工作规范化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见义勇为是人类的高尚义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深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对于维护首都稳定,构建和谐石景山,建设首都新城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实施以来,我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用新的视觉审视这项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的加强这项工作。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努力使我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有新的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要加大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宣传力度,紧密结合《条例》、《实施办法》和《意见》的贯彻实施,组织群众性普法教育活动,拓展宣传领域,结合重大纪念活动和“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评选表彰等活动,利用区有线电视、石景山报等媒体,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及时表彰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公益人士,扩大社会影响;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契机,以构建和谐单位、和谐社区为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见义勇为精神,营造良好的氛围,增强社会效益。

三、完善措施办法,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在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实施办法》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奖励、救助、保护等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逐步形成完善的见义勇为人员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四方面保障措施。

(一)完善奖励保障措施。依据《条例》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我区给予以下奖励和保障:

1.凡我区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后奖励5000元;授予“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的,奖励10000元;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根据十级至一级的残疾等级,对应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给予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10万元的补助。对事迹特别突出的,积极向北京市推荐,参加“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的评选活动。凡授予“石景山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以上称号的牺牲人员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和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部门要予以照顾;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区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2.区各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要及时组织抢救,相关费用依据《实施办法》规定执行。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经区民政局审核,按本市当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3.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优抚规定办理;失业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办理,评定后享受相关抚恤待遇;现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由部队有关部门办理;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伤残抚恤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评残过程中,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4.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及我区有关规定,努力促进就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无生活来源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岗位。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要优先为其办理证照。

5.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区民政部门参照北京市有关因工死亡发给补助金的标准,给予家属一次性抚恤。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除区民政局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对上述费用适当减免。

(二)经常组织座谈会、走访慰问、参观疗养等活动,丰富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我区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对社会开放场所的,免收门票。

(三)动员社会力量适时开展“为英雄献爱心”的社会募捐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区居委会等组织要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为因见义勇为而致残、牺牲人员及其家庭排忧解难。

(四)石景山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严格按照《石景山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四、切实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我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加强监督考核。区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做好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区公安、人事、财政、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宣传、司法、文化、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各街道、社区居委会要采取走访、慰问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属地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情况,为其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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