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区县行政措施 > 石景山区行政措施
关于落实《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颁布日期:2000年0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11日 颁布单位:石景山区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区属机、事业单位增发住房补贴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二、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按照执行的工资兑现补贴。

  三、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月补贴标准为:三级职员正职100元;三级职员副职90元;四级职员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五、六级职员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五、六级职员70元。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月补贴标准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15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25年(含)以上初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80元;25年以下初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70元。

  五、事业单位工人月补贴标准为:高级技师90元;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中、初级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70元。

  六、聘用制干部按执行的工资标准发放补贴。

  七、街道居委会聘用干部在试用期间住房补贴标准按70元发放,待民选街聘后按实际聘用的职务享受相应的补贴待遇。

  八、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现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可按原军队职务享受住房补贴。

  九、按石人字(1999)45号文件规定享受待遇的人员,可按享受的工资待遇发放住房补贴。

  十、调动工作人员住房补贴发放的起止时间以工资关系为准。

  十一、职务变动人员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享受住房补贴。

  十二、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执行的工资待遇享受住房补贴。其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退休金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十三、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凡过去执行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此规定下发后都要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

  2000年7月11日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