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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的意见

颁布日期:1999年08月01日 实施日期:1999年08月01日 颁布单位:石景山区文教办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以下简称《督导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北京市落实“科技兴国”战略、施行“依法治教”、强化教育宏观管理和行政监督的重要措施,标志着全市教育督导制度建设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现就我区贯彻《督导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督导规定》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的领导和全体督导人员要认真学习《督导规定》,不断提高对教育督导重要地位和其在政府管理教育中不可替代作用的认识,自觉贯彻实施《督导规定》。

  要组织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干部、教师学习《督导规定》,深刻领会《督导规定》的基本内容。

  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教育督导工作,形成贯彻《督导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区政府把教育督导工作纳入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整体工作计划之中,将定期研究督导工作,听取教育督导室汇报,及时解决实施《督导规定》中的重大问题。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参加政府研究教育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办公会议。

  (三)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督导规定》的措施,认真落实《督导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的建设

  (一)区教育督导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根据市有关要求,统称为:“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处级、副处级干部担任,由区政府任免;督学由科级以上干部担任,由政府颁发证书。

  (二)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为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划拨专项业务经费,并根据需要配置办公设备、办公用车等,保证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教育督导室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学习、工作报告、岗位责任、督导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室要严格按照督学基本条件进选督学,专职督学要以中年为主。督学队伍在知识、专业、年龄等方面应结构合理,以适应督导各级各类教育的需要。

  (五)根据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有较高教育理论水平、学校管理经验、教学业务专长(或专业技术)、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兼职督学。

  (六)督导人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教育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并及时了解掌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动态与信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

  (七)加强督学培训工作。教育督导室制定督学培训计划,采取脱产或不脱产的方式开展培训工作。55岁以下的专职督学必须在督导人员专门培训机构接受系统的督导专业课程的岗位培训。

  (八)加强督学队伍的思想工作作风建设。按照《督学行为准则》,严格工作纪律,定期进行考核,表彰优秀督导人员。

  三、教育督导室依据职责,完善各项督导工作制度

  (一)完善对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制度。

  (二)完善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教育工作情况的督导评价制度。

  (三)完善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定期进行教肖督导评价的制度。

  (四)区教育督导室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对各项教育评价组织协调的工作,并逐步形成制度。综合教育评价由教育督导室牵头,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做到统一方案、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实施。为减轻基层负担,各单项教育评价应力求纳入综合教育评价,做到统筹安排。

  (五)区教育督导室应定期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工作。

  (六)区教育督导室应加强对区内教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督导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做出专项报告。

  四、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行为

  (三)区教育督导室要坚持依法督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在开展督导工作中,要深入实际,了解真情,力戒形式主义和虚假作风,做到督导评价与指导相结合,切实提高教育督导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二)区教育督导室和督学要按照《督导规定》的要求,严格督导程序,改进督导方法,认真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教育督导的严肃性,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质量。

  (三)被督导单位要按照《督导规定》的有关要求,搞好自相自评,积极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好教育督导工作。

  (四)教育督导室要建立教育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督导评价结果作为教育决策、考察干部和评价学校、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逐步构建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五)督学和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在督导活动中要严肃纪律,按照《督导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凡涉及《督导规定》第四章有关条文规定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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