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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发证规定

颁布日期:2000年0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0年03月15日 颁布单位:石景山区

根据国家、北京市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及市外经贸委相关文件,特修订本规定。
一、 石景山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区外经委),负责审批在辖区内兴办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外商投资企业及所审批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对审批权限内批准设立的和批准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 受理人员须持有《北京市审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资格证书》。
三、 审批、发证程序:
(一)受理人员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报批材料,做好接待记录;待报批材料齐全经初审合格后,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变更登记表》一并送科长复审,经主管副主任同意,报主任审批签发;
(二)受理人员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复文件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书,在获得市经贸委发放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号后经科长、主任同意为该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审批、发证时限:
(一)审批时限:区外经委自企业报送材料齐备:
1、立项及可行性报告审批:4个工作日;
2、合同、章程审批:6个工作日;
3、变更及注销审批:6个工作日。
(二) 发证时限:区外经委自市经贸委发放批准证书号起,2个工作日。
五、审批要求:
(一) 受理、审批人员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条例)等法律、法规审查报批材料;认真执行审批程序;
(二) 审批签发人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签发文件时,应提前做好委托授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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