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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2006年0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2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公司: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改善我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及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理住字〔2001〕1005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

  1.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经区民政局批准,连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待遇一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

  2.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是指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持有区民政局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含)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为1.33)。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下的户籍且长期共居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另有住房的除外)+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或拥有产权(承租的私房除外)的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数。

  二、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必须是以申请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一)配租面积标准。配租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使用面积10(含)平方米(包括原住房面积)。

  (二)配租方式。我区廉租住房采取租金补贴方式,即按申请家庭应享受的配租标准每月给予每平方米15元租金补贴,由申请家庭自行到市场去租赁住房,超出配租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配租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补贴租金。

  (三)租金补贴数额。月租金补贴数额计算公式为:月租金补贴额=每平方米月补贴额×(10-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配租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北京市月人均低保标准)×配租家庭人口。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下列证件之一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凡户口分离的家庭,须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对区民政局认定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简称登记表),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在“申请家庭资格证明”一栏中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所持证件包括《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享受北京市优抚待遇的有关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及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核查。

  申请家庭持以下证明及复印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提交所需材料,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收齐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后,交到区建委,区建委填写受理记录,并在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情况的核查。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告知当事人。

  1.已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登记表》;

  2.区民政局核发的低保和优抚证明;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单位的证明);

  4.户口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三)公示和登记。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区建委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户口所在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经公示提出异议的,区建委负责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并告知原因;对符合条件无异议的,区建委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下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登记通知书》。同时,将该家庭登记情况报市建委备案。
  
  四、租金补贴发放

  已确定为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在3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合同报区建委后,由房屋出租人领取《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持《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区建委指定的银行专户按月领取补贴租金。

  五、定期审核

  区建委定期会同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配租家庭变化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一是享受廉租住房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如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经查实,由区建委停发补贴租金,并责令退还所发的补贴租金,同时取消该家庭在两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二是享受廉租住房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年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建委书面通知配租家庭,并在6个月内停发补贴租金。三是享受廉租住房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因家庭人数减少,应相应减少租金补贴;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面积或补贴的家庭,需重新申请。

  六、租金补贴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与区建委、民政局共同测算本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的20%在本区财力中安排补贴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安排计划,同时,区建委将租金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建委备案,由市财政拨付80%。

  七、本实施意见未及事宜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由区建委(区房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流程和职能分工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流程和职能分工

程序
工作内容
责任部门
1.申请家庭成员持低保或优抚相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提出申请,由社保所向申请家庭发放一式三份《登记表》。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
2.申请家庭按要求填写《登记表》后,由社保所按填表说明要求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
3.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由家庭所在单位盖章,无单位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盖章。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收取申请家庭交报的《登记表》、低保或优抚相关证明、居住地住房证明、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属于烈属、孤老和重残情况的相关证明后,材料齐全的留取复印件后,交到区建委,由区建委填写受理纪录,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情况的核查。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
 
区建委
1.区建委对申请家庭交报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计算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
区建委
 
乡镇、街道办事处
2.区建委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需公示的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其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3.公示后提出异议的,由区建委进一步核查。
4.对核查公示后又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并告之原因。
1.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将《登记表》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建委;
2.区建委对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做出给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3.复核不合格家庭,由区建委进一步检查。
区建委
由区建委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公示已登记家庭名单,并发放《登记通知书》。
区建委
1.租金补贴家庭与房屋出租人凭《北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租赁房屋的房产证明到区建委备案,区建委备案后,为房屋出租人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租金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由其到指定地点领取补贴的租金。
2.区建委将租金补贴家庭的有关材料存档,向市建委报送情况。
区建委
1.有关部门对区租金补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情况要定期审核;收入情况由民政部门根据变化及时通报区建委;人口情况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当地派出所根据变化及时通报区建委;住房情况由区建委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检查一次。
区民政局、公安分局派出所、
乡镇、街道办事处
区建委
2.对收入、住房、人口不符合规定的租金补贴家庭,由区建委根据变化情况报市建委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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