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
工作内容 |
责任部门 |
申
请 |
1.申请家庭成员持低保或优抚相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提出申请,由社保所向申请家庭发放一式三份《登记表》。 |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 |
2.申请家庭按要求填写《登记表》后,由社保所按填表说明要求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 |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 |
3.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由家庭所在单位盖章,无单位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盖章。 |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 |
受
理 |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收取申请家庭交报的《登记表》、低保或优抚相关证明、居住地住房证明、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属于烈属、孤老和重残情况的相关证明后,材料齐全的留取复印件后,交到区建委,由区建委填写受理纪录,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情况的核查。 |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
区建委 |
公
示 |
1.区建委对申请家庭交报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计算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 |
区建委
乡镇、街道办事处 |
2.区建委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需公示的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其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
3.公示后提出异议的,由区建委进一步核查。 |
4.对核查公示后又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并告之原因。 |
登
记 |
1.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将《登记表》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建委;
2.区建委对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做出给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3.复核不合格家庭,由区建委进一步检查。 |
区建委 |
通
知 |
由区建委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公示已登记家庭名单,并发放《登记通知书》。 |
区建委 |
实
施
租
金
补
贴 |
1.租金补贴家庭与房屋出租人凭《北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租赁房屋的房产证明到区建委备案,区建委备案后,为房屋出租人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租金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由其到指定地点领取补贴的租金。
2.区建委将租金补贴家庭的有关材料存档,向市建委报送情况。 |
区建委 |
定
期
审
核 |
1.有关部门对区租金补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情况要定期审核;收入情况由民政部门根据变化及时通报区建委;人口情况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当地派出所根据变化及时通报区建委;住房情况由区建委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检查一次。 |
区民政局、公安分局派出所、
乡镇、街道办事处
区建委 |
2.对收入、住房、人口不符合规定的租金补贴家庭,由区建委根据变化情况报市建委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