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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督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06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公司、中心:

  现将《平谷区督查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平谷区督查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督查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我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实绩,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北京市督查考核、绩效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原则;自查与督查相结合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督查考核范围:区政府工作部门、执法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市垂直管理部门、按国家公务员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详见附件1)。

第二章 内容和等次标准

  第四条 督查考核内容:
  (一)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本部门内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及临时交办的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二)机关作风建设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情况。
  (三)依法行政情况。重点考核各部门制定文件、政策情况;贯彻法律、法规和依法、执法情况;贯彻落实《平谷区关于规范行政监督检查行为若干规定》和《平谷区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若干规定》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控告的数量及败诉率情况。
  (四)勤政廉政建设情况。重点考核各部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监督检查遵守党纪、政纪情况;反腐败情况;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及涉案人数。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政绩突出单位、单项奖单位、合格单位、后进单位四个等次。各等次标准如下:
  政绩突出单位:督查考核结果分值在90(含)分以上,按照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确定政绩突出单位等次名额。
  单项奖单位:督查考核结果分值在80(含)分以上,并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群众普遍反映满意、做出突出贡献且工作走在全市前列的单位。
  合格单位:督查考核结果分值在70(含)分以上的。
  后进单位:督查考核结果分值在59(含)分以下或连续两年在政府部门督查考核结果总分排名最后一名的。

第三章 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日常督查考核由各单位制定督查考核方案,积极开展部门自查,认真做好自查记录,作为年终督查考核部门自查的依据。
  第七条 年终督查考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份进行。由区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部门自查。各单位对照“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和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日常督查考核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自查书面总结、本年度荣获的表彰证书(复印件)报送区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部门自查情况确立各部门督查考核加权分,具体标准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查任务的加1分;荣获区系统表彰的加1分;荣获区级(含市系统)表彰的加2分;荣获市级(含国家系统)表彰的加3分;荣获国家级表彰的加4分。
  (二)领导评价。按照区政府领导的分工,由区政府主管领导对分管单位进行评价并打分,评价分值按30%计入部门督查考核总分。
  (三)社会评价。区督查考核办公室确定50名区党代表、50名区人大代表、50名区政协委员和100家企业代表对各单位进行评价并打分,评价分值按30%计入部门督查考核总分。
  (四)民主评价。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督查考核对象进行评价打分,评价分值按20%计入部门督查考核总分。
  (五)专项评价。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专项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标准,并对督查考核对象进行专项评价并打分,评价分值按20%计入部门督查考核总分。
  (六)确定督查考核等次。区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督查考核项目量化评价表》(见附件2),对以上各项评价分值信息,按规定比例进行综合汇总,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区督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通报考核结果。按照市督查考核工作的基本做法,区政府办、人事局、司法局、统计局、财政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被督查考核对象,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八条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一)对督查考核等次确定为政绩突出等次的部门,区委、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三等功一次;单位工作人员人均督查考核奖金标准提高10%、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提高5%、年度嘉奖比例增加6%。
  (二)对督查考核被授予单项奖的单位,工作人员人均督查考核奖金标准提高8%。
  (三)对督查考核等次确定为后进的部门,区委、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制定整改措施,报区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位工作人员人均督查考核奖金标准减少5%、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减少5%、年度嘉奖比例减少6%。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区政府成立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负责对我区督查考核工作的领导。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成员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统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联系电话:6998370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督查考核范围名单

  1.区政府工作部门(29):
  区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经委(乡镇企业局)、建委、农委、市政管委、教委、科委、文化委、人口计生委、信访办、商务局、司法局(法制办)、财政局(国资办)、人事局(编办)、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卫生局、交通局、统计局、审计局、水务局、林业局(绿化办)、体育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办、果品办;
  2.执法机构(1):
  城管监察大队;
  3.派出机构(3):
  兴谷街道办事处、滨河街道办事处、金海湖管委会;
  4.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
  民防局;
  5.市垂直管理部门(3):
  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地税局;
  6.按国家公务员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3):
  经管站、种植服务中心、档案局。

附件2:

《平谷区2006年度督查考核项目量化评价表》

被考核单位: 评价人类别(见注打√)123456

考核内容
 价 要 素
量化评价
   
量化评价
   
本年度工作
任务完成情况
重点考核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本部门内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及临时交办的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优:(50-41)
良:(40-31)
中:(30-21)
差:(20-0)
 
机关作风
建设情况
重点考核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情况。
优:(20-17)
良:(16-13)
中:(12-9)
差:(8-0)
 
依法行政情况
重点考核各部门制定文件、政策情况;贯彻法律、法规和依法、执法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控告的数量及败诉率情况。
优:(15-13)
良:(12-10)
中:(9-7)
差:(6-0)
 
勤政廉政
建设情况
重点考核各部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遵守党纪、政纪情况;反腐败情况;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及涉案人数。
优:(15-13)
良:(12-10)
中:(9-7)
差:(6-0)
 

 

注:1-领导,2-党代表,3-人大代表,4-政协委员,5-企业家代表,6-部门领导。

附件3: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邱水平 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副组长: 王春辉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费宝琦 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
    刘占山 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
成 员:屈志奇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周泽光 区委组织部正处级组织员、副部长
             赵如柏 区人事局局长
             陈凤友 区纪检委副书记
             刘显武 区法制办主任、司法局局长
             张宝元 区统计局局长
             杨凤山 区财政局局长
             李 晨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学同 区人事局副局长
             雷卫东 区委督查室主任
             王福祥 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赵如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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