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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7年0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2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十五”以来,在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区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是,目前我区消防基础工作仍然薄弱,消防形势不容乐观。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6〕48号),有效预防全区火灾事故的发生,降低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加强平谷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坚持依法治火,严格执行和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市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2008年奥运会前,建立基本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力争在“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抗御火灾整体能力明显提高,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市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火灾总量明显减少,有效预防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乡镇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政府消防工作目标,层层分解消防工作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的日常工作。
  (五)发挥两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要成立实体办公室,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职责和标准,给予专门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保障。各乡镇、街道也要充实防火安全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考评和奖励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六)落实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制订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广电、信息等部门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七)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各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督促社会单位贯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规定,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社会单位火灾责任险,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不良信息系统,并纳入政府不良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责任机制。

  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八)认真组织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全区消防规划。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平谷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本地区“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专项规划,明确未来五年消防工作思路,消防部门要给予指导和支持。
  (九)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区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水务、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城镇规划和建设审批把关,加大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以及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建立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机制,保证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要依据《平谷新城规划》,在城乡规划中逐步落实消防基础设施用地。已批准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规划、发展改革、土地、财政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快办理审批手续,落实建设资金,按期投入使用。尽快完成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建设,解决消防基础设施欠账问题。
  (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充分发挥属地公安消防队伍灭火抢险救援主力军作用,推动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加快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发展步伐,2007-2008年,为山东庄镇、南独乐河镇、夏各庄镇、大兴庄镇、王辛庄镇、马昌营镇等平原镇义务消防队各配备1辆消防车,履行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期火灾扑救等职责。“十一五”期间,全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且距离公安消防站较远的大型企业,都要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企事业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初期火灾扑救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要建立由职工和居民组成的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负责检查巡视、处置初期火灾事故。
  各乡镇政府要落实专职消防站的规划用地和办公、执勤用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要对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站给予支持;编制部门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纳入事业编制或合同编制,确定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的福利待遇和工资标准;财政部门要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情况,将工资及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多种形式消防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水务部门要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用水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规模、装备和人员配备,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此项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绩效评价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年终验收、考评的内容。
  (十一)加强新农村建设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台前,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将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积极推动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做到乡镇、村庄建设与消防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各职能部门要深入开展面向农村的消防宣传培训,特别要加强农村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和居住在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二)加强消防应急组织和现场指挥工作。强化区和乡镇两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整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源,建立城乡应急救援网络,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应急预案,反复进行演练,切实提高处置消防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十三)落实消防事业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要求,并结合本地消防事业实际,将消防车辆、装备的购置、更新、维护经费和消防宣传、消防管理、执勤备战等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四、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营造优良消防安全环境
  (十四)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每年1月至2月,在各单位广泛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家具等各类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社区的火灾隐患突出部位和消防安全薄弱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3月上旬,将火灾隐患排查情况汇总上报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针对季节特点和重大活动保卫工作,开展重大火灾危险源调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夜间营业场所监督检查,加大对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掌握全区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十五)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的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并及时上报。公安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单位整改。一时不能整改且隐患较严重的,报当地乡镇政府,同时,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复查。经复查认定为较大火灾隐患的,由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后,通报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立案决定并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对直管重点单位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且一时不能解决的,由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后,报区政府决定是否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定为市级挂账重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经区政府组织人员检查确定合格后摘牌销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六)严格火灾隐患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法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撤销批准文件。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制订相应标准,提出防火性能要求,生产单位要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格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强化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水平
  (十七)加大对广大市民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鼓励市民参与消防安全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宣传纳入社会化宣传范畴,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加大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区和乡镇市民消防宣传教育阵地,组织开展“119消防日”等大型消防宣传活动,努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市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要以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市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门要积极督促社会单位和社区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各类新闻媒体开设便于群众参与的消防栏目,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学习,邀请群众代表参加消防监督检查,设立消防举报和建议箱,引导广大群众了解并支持消防事业发展,参与消防安全决策。
  (十八)着力推动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组织编写适合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和儿童的消防宣传教材、宣传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防火应急演练,提高青少年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十九)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乡镇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主管领导和农村、社区干部的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劳动保障、商务、旅游、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操作控制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要依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消防保安队伍建设,对治安联防队员和单位、社区保安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切实提高防火巡查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工作内容,定期组织消防法规、常识普及活动。
  (二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公益宣传作用。广电、信息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公益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每年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至少刊播2次消防公益广告。
六、强化考评和责任追究,保障消防法规和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十一)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乡镇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考评。
  (二十二)落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乡镇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虽未发生火灾,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十三)加大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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