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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和渣土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6年0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02月2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公司: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垃圾和渣土的管理,保障城乡环境卫生,依据建设部《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的管理规定》、《北京市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和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二条 峪口镇峪口村建筑垃圾和渣土消纳场是我区唯一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消纳场所,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消纳建筑垃圾和渣土。峪口村建筑垃圾和渣土消纳场,在区市政管委监督管理下,由峪口村委会经营。峪口村建筑垃圾和渣土消纳场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区建筑垃圾和渣土进行消纳和管理,并充分做好综合处置,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的垃圾。
  第三条 区市政管委负责城乡建筑垃圾和渣土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和渣土管理规划,负责建筑垃圾和渣土消纳的宣传、服务及技术培训等工作,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和渣土消纳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和渣土的监督、检查、宣传和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和消纳,配合有关部门对乱堆、乱倒和擅自设立受纳场、擅自处置行为做好相关工作。
  区监察局要加强行政监察,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法加强建筑垃圾和渣土在运输、消纳等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做到人员到位、执法到位,并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将建筑垃圾和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和渣土的;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和渣土的;
  4.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5.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
  6.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泄漏、遗撤的;
  7.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渣土的;
  8.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渣土的;
  9.运输车辆带泥行驶的。
  第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程序对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及时进行消纳。凡2006年主动到峪口村建筑垃圾和渣土消纳场消纳的,免收建筑垃圾和渣土消纳管理费。2006年峪口村建筑垃圾和渣土消纳场运营管理费用,根据建筑垃圾和渣土消纳数量和运营成本,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渣土消纳场收取管理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1.5元/吨收取建筑垃圾和渣土消纳管理费。
  第五条 为方便居民因房屋修缮、装修所产生的垃圾及时进行消纳,允许峪口村建筑垃圾和渣土消纳场设专用车辆收集零散建筑垃圾和渣土,实行有偿运输、优惠服务,并做到随叫随到,运输成本超支部分,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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