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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6年0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5月3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全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维护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区通过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临时救助、社会互助等措施,实施医疗、住房、教育、司法、就业、灾害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一系列专项救助,在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困难群体救助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我区城乡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缓解低收入群众的各种困难。
  2.城乡统筹,标准有别。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建立体系完整、制度统一、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救助标准上体现城乡之间、家庭结构类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的差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和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3.政策保障,管理规范。要积极制定完善有关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规范化,坚持属地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推动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4.保障生活,促进就业。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制定促进救助对象积极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救助与就业的有效衔接机制。
  (三)主要任务。
  1.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物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城市低保执行全市统一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6〕15号)文件有关规定,由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农委、统计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共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我区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分别纳入城市和农村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低保数据全部实现微机网络化管理。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提高救助标准。各级劳动部门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服务登记,通过综合运用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和再就业,改善家庭生活状况。
  2.不断完善专项救助政策,切实发挥综合解困效应。
  (1)医疗救助政策。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大病患者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救助,有效缓解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医疗难问题。同时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医疗待遇。
  (2)农村特困户危房修缮政策。继续实施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计划,扩大低保对象救助范围。对于农村困难家庭中的危房户及时纳入翻建维修计划,给予有效的修缮。
  (3)灾害救助政策。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体系,全面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灾害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在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衣、食、住、医等救助措施及时到位。
  (4)流浪乞讨救助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精神,落实和完善救助制度,提高救助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区民政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卫生局、城管大队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5)临时救助政策。对因患大病、危重病、突发事故或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要及时纳入临时救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确保其家庭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减免政策,完善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学校教育的教育救助政策,扶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区民政局颁发的有关救助证明,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3.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困难群众进行扶持和帮助。以“爱心家园”为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社会公益组织,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公益性作用,鼓励和支持其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参与社会互助事业的发展,整合社会互助资源,广泛募集社会资金,积极开展助老、助残、助学、助医等社会救助项目。充分发挥捐助网络作用,随时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进一步推动社会互助活动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同时,广泛组织和发动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社会志愿者与城乡贫困家庭建立长期稳定的帮扶对子,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帮一”、“一助一”等形式帮扶活动,拓宽社会救助渠道。
  三、加强领导,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我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教委、农委、公安分局、司法局、城管大队、工会、妇联、残联、团区委、慈善协会和红十字会等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提出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的综合性政策,抓好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措施,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定期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问题。各乡镇、街道的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的行政审批审核工作,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承担城乡低保事务性工作,落实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
  (二)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社会救助所需资金要列入年初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并随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并且可以从每年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按相关救助政策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同时,要积极拓宽筹资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相应资金全部用于社会救助。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安全。
  (三)规范社会救助程序。凡申请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灾害救助、司法援助、社会互助项目,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出申请的救助户经过村“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的,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的救助项目将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等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各单位、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救助活动,均应通过各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各种款物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配发放,防止在救助工作上出现重复和遗漏现象。各类救助信息通过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报送到区民政局。全区各类救助信息由区民政局汇总并对外公示。
  (四)加强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一是建立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传统救助对象,坚持每半年审核一次;对收入来源比较明确、变化不大的家庭坚持每季度审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坚持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二是建立救助对象收入核查制度。通过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和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认真做好家庭收入核查,随时掌握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确保救助渠道畅通。三是建立救助对象一次性告知制度。将以往的口头告知转变为规范化的一次性告知,按照救助政策的相关规定,编写《平谷区城乡社会救助一次性告知制度》,下发到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四是建立救助对象协议管理制度,约定双方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有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乡镇、街道组织的公益劳动,并实行考勤制。不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的低保对象将被依法暂停低保待遇。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救助效率。尤其是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和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作用,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便民化。要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社区协管内容,根据救助对象户数和工作任务量,合理配备社会救助工作协管员。社会救助协管列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所需人员经费列入再就业资金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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