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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奖励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2006年0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06月2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考核工作,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吸引更多企业入驻我区,结合实际,制定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奖励暂行办法如下:
一、审核范围
对各乡镇、开发区、物流园区和有关部门引进的工业、农业、旅游业、仓储物流业项目及项目中介人进行审核。
二、审核条件
(一)工业和仓储物流业项目。
1.项目投资在平谷区区域内,符合平谷区产业政策和北京市环保节能要求。
2.购买土地的项目需在用地限额内使用土地。(用地限额指每亩不低于8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标准)
3. 租赁标准化厂房项目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
4. 并购区内企业项目,审核新增固定资产部分。
5.本地区劳动力在项目就业人数中需占有一定比例。
(二)农业、旅游业项目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额。
(三)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审核和奖励。
三、审核办法
(一)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开发区、物流园区及相关部门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项目承办单位向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项目中介人有关材料,由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三)平谷区内公务员和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不在中介人范围内。
四、奖励标准
对符合以上审核标准的项目,平谷区政府将依据项目投资额给予项目中介人和项目承办单位一次性奖励。
(一)中介人奖励。
1. 工业和仓储物流业项目。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购地类项目,出让价格达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征地区域综合地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税费),奖励中介人20万元。以20万元为标准,高于或低于基准地价,按照公式(20万元× )计算奖励给中介人。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购地类项目,出让价格达到基准地价,奖励中介人30万元。以30万元为标准,高于或低于基准地价,按照公式(30万元× )计算奖励给中介人。
对1亿元以上的购地类项目,出让价格达到基准地价,奖励中介人50万元。以50万元为标准,高于或低于基准地价,按照公式(50万元× )计算奖励给中介人。
2. 非购地类工业和仓储物流业项目。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项目,奖励项目中介人20万元。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项目中介人30万元。
1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项目中介人50万元。
3.农业、旅游业项目中介人奖励标准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二)项目承办单位奖励。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项目,奖励项目承办单位20万元。
2.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含1亿元)项目,奖励项目承办单位30万元。
3.1亿元以上项目,奖励项目承办单位50万元。
五、奖励兑现
(一)对引进项目承办单位和项目中介人的奖励,均在引进项目工程竣工投产后进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奖励。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奖励标准的项目承办单位和引进项目中介人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京平政发〔2006〕19号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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