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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6年0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06月2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平谷历史悠久,早在10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六七千年前平谷先民创造的“上宅文化”填补了北京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的空白。平谷至今已有2200年建置史,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保存了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也保留了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独具平谷特色的宝贵文化资源是平谷区所特有的重要财富,显示了深厚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底蕴。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多样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已经成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对具有平谷特色、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有效保护,使其得以传承和发扬,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
(二)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工作重点: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和保护,逐步形成合理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制定《平谷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五年规划》,并将其纳入“十一五”规划,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法制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和保护制度
(一)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充分利用我区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紧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对散存在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普查,并全面了解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传承人生活状况的调查了解,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平谷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国家有关评审标准,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区、乡镇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与《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衔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是一项具体的工作,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研究课题。鼓励各类单位和人员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原则,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资料等进行征集,并加以保护和保存,防止损毁、遗失或流出境外。要充分利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场地进行展示和保存,条件具备时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和展示中心。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机制。对列入区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以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和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的传承人(团体)进行项目传习活动。通过命名传承单位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在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社区和乡村,可以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区政府成立平谷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二)高度重视,认真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尽快制定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以及保护措施和目标。要按照整体规划,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推进我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累经验。
(三)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区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监督管理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分级保护的原则,乡镇政府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四)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活动。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情况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努力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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