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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年0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09月2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统计工作,建立科学高效的现代统计体系,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服务职能,区统计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统计工作承担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对全区各项工作的开展进行统计监督服务的重要职能。近年来,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为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提供了大量的统计数据信息,较好地发挥了参谋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区现行统计工作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统计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基层统计力量不足与统计工作任务矛盾较为突出;社会各界依法统计意识不强,对统计工作的开展配合不够积极;部门统计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政府统计工作的横向协调尚需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这些问题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区统计事业的发展。为建立科学高效的现代统计体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统计,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1.提高统计法律意识。各部门、各单位要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自觉履行向国家如实、及时地申报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法定义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

  2.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追究制。真实的统计数据是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基础和依据,也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各部门、各单位对统计工作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资料要经单位领导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不得由任何机构、个人代填代报。对强制或授意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规范基层统计行为,保证源头数据准确可靠。

  1.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健全核算制度。对没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随意填写统计报表的单位,统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完整归档。

  2.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户调查基础工作。2005年农村住户调查进行扩大样本点后,各乡镇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抽样调查方案进行调查,不得随意调整抽样点,确保住户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3.加强教育和培训。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开展以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为核心内容的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同时,要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严格操作规程,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二、进一步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

  (一)加强乡镇、街道统计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充实基层统计力量。乡镇、街道要配备3-4名专职统计员,各村要配备1名统计员,以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乡镇统计员的调整、调动需经区统计局同意。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置综合统计机构,并配备1-2名专职统计员,统计员的调动、调整需经统计局同意。规模以上企业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统计员。小型企业要在有关职能机构中设置1名专(兼)职统计员。所有单位必须明确统计负责人,以保证履行统计职能。企业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的调动、调整,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统计部门的同意。

  三、理顺统计关系,健全统计体系,依法规范统计调查和数据发布行为

  (一)明确职责,加强组织协调。

  区统计局作为全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区的统计工作,区内所有组织都必须依法向统计局办理统计单位登记,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区工商分局、民政局、编办等部门在核准、注销单位时,要及时向区统计局抄送基本单位有关资料,各乡镇、街道要协助做好辖区范围内基本统计单位登记和年度检验的组织工作,确保统计单位名录库的准确和完整。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在区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区域内的统计工作,部门统计业务报表在报送上级的同时,要及时抄报区统计局,并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各乡镇、街道有义务向区统计局报送所有统计资料。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区统计局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加强统计调查管理。

  各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必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调查项目实行备案、网上审批制度。不得随意制发统计报表,开展统计调查,以减轻基层负担。

  要切实加强统计数据对外发布管理。全区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由区统计局通过新闻媒体或公开出版物向社会发布。有关部门负责搜集的全区性重要统计数据,需对外发布的,必须事先征得区统计局的认定;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应及时到区统计局备案。发布全区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使用规范的统计指标名称。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引用全区性统计数据,必须以区统计局发布或认定的数据为准,需发表和引用尚未公开发布的全区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必须经区统计局审核同意。

  四、不断强化统计手段,切实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统计信息化建设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保障。首先,要按照市统计信息化建设要求,实现市、区、乡镇三级联网,畅通统计数据采集、上报、整理、发布渠道,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保密、完整和可使用性。第二,推进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大力推行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网上直报。第三,搞好统计数据库开发利用,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各部门、各单位要支持统计信息化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经费,确保统计信息化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同时,统计部门要搞好统计分析,提高用统计资料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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