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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注册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21日 颁布单位:密云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关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注册人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4月10第35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密云县关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注册人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密云县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品牌建设,增强企业商标发展意识,发挥商标品牌作用,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就做好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培育工作,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巩固生态县建设成果,建设生态文明为总目标,发展“生态经济”,建设“生态密云、休闲之都”,大力扶持和培育驰名、著名商标,增强综合竞争能力,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奖励内容

按照密云县十一五规划纲要中“资金保障”的要求,发挥财政保障功能,支持生态县建设项目,设立商标发展奖励基金,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一)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二)对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奖励方法

县工商分局负责对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培育、申报工作,按照驰名、著名商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积极培育,严格把关。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进行审查核实后,收集认定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审批表,报县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一次性奖励商标注册人。

以下情况不予重复奖励:

(一)已经享受到奖励政策的北京市著名商标,三年期满复审重新认定的;

(二)同年度内既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以被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为限。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工商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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