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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密云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本届政府第1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密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6年12月24日第1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十四届北京市密云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京政发〔2005〕1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内设机构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出差(出访)或因其它事宜暂时离岗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对县长负责,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长助理协助县长或主管副县长工作,受县长或主管副县长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常务副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要对县长和主管副县长负责,认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县政府工作部署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制定并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应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县委决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或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地区和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和反馈问题,提高决策效能。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跟踪反馈重大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4〕36号)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县改革、发展的实际,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县政府前必须经过法律论证和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00号),报市政府备案。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密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监督办法》(密政发〔2006〕4号),及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县政府责令修改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县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八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或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便民电话、县长电子信箱、群众来访等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信息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国家、北京市及县委的重要决定;

(二)通报县人大、县政协会议情况,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

(三)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和通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和县委有关部委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县级财政预决算草案等;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讨论制定县政府工作计划、重大行政措施和重要体制改革、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县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财政局、人事局、统计局、劳动局、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研究室、法制办的主要负责人为会议固定列席人员。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同志以及县委宣传部、工会、妇联、共青团负责同志列席。根据会议需要,可以安排与会议有关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八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确定县政府工作中涉及全县性的工作及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向县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县政府各部门代表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县委提名或建议由县政府任免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人选,由县委组织部将任免材料转县人事局提请县政府任免的工作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劳动局、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研究室、法制办的主要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邀请县委宣传部门负责同志列席。根据会议需要,可以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某一方面工作;可召开县长碰头会议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或由其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长主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召开。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承办单位要提前将会议计划(会议名称、内容、参加人员、拟邀请领导名单、会期、地点等)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报主管副县长审阅,经主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后安排上会。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逐级审核把关负责制。主管副县长和主办单位对拟提交县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必须掌握准确,提出的方案要切实可行。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单位要事先广泛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办部门反馈意见。有意见分歧的议题,经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单位应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每次会议均作记录并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承办,并根据召集会议的县政府领导意见,起草会议纪要。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安排会务工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组织承办。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情况。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汇报。

第四十五条  严格会议纪律。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县政府会议,并按指定地点就座。凡因参加市重要会议、活动及本县的重要活动,或因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县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会议期间不得随意离场、早退。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必须准备好多媒体演示文稿,并由议题提请单位自行操作。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七条  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京政发〔2001〕12号)及有关规定,并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在公文批办单上签署明确意见,写清姓名和审批日期,并使用钢笔、碳素笔或毛笔书写。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及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一条  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副县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报告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要的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送请县政府领导阅览、批示的文件,领导同志应当在3日内处理完毕;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后作出批示的,一般不超过7日;紧急公文应当随到随办。

第五十三条  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要经过认真协商、协调和审核,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单位要将意见协调一致。凡上报县政府的公文,必须经主办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发,加盖单位印章,严格按程序报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报有关县政府领导阅批。按照县政府各部门职责,凡是应当由有关职能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审批、处理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有关部门,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不得上报署名县政府领导的公文。县政府领导不得直接接收、签署各单位上报的公文,不得在各单位上报的非正式公文上签署审批意见。县政府领导传阅文件时,不能直接转给有关单位。如需有关单位阅办,应通过县政府办公室机要部门传递。涉密文件不得擅自带出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对县政府要求代拟的公文,非紧急的在7日内、紧急的在3日内完成(有具体时限要求的除外);代县政府起草的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各部门报送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在要求报送期限7日之前完成并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办单位在报县政府前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本规则二十五条的要求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报送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的,退回报文单位,并定期通报。

第五十九条  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密云县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公文,也应在《密云县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

第九章  内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条  县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县的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内事活动,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出席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办公室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县领导出席以县政府名义举办的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并报批。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批。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举行的一般性会议、活动(如系统工作总结会、表彰会、代表会、招待会、纪念会、报告会)和纯属礼仪性接见、参观、观摩演出、签字仪式、剪彩、联欢等内事活动,一般不安排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活动确需安排的,只请主管领导同志,并提前一周将活动计划(包括主办单位、规模、邀请领导同志范围、活动程序、持续时间、有关资料等)报县政府。

第六十三条  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题词或签发贺信,要正式行文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批。

第六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新闻报道应从严掌握。除县政府组织或者经县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外,县政府领导其它活动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经参加活动的领导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六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举办内事活动,不得自行邀请国家、市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提前3周书面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提前2周报市政府邀请。

第六十六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计划性,便于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县政府领导同志应及时将近期工作和活动安排通知县政府办公室。重要工作和活动情况,应及时向县长汇报。

第十章  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外事工作的主管部门,县政府领导、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外事活动均由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六十八条  县长、副县长出访,由主管外事的副县长审核,经县委书记、县长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领导出访,经主管副县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行政副职领导出访,经主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对外友好往来等方面的活动,需邀请市、县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书面报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包括活动内容、参加人员、计划安排、有关材料等),由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不得直接给市、县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县政府领导直接收到请柬时,应当转由县政府外事办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七十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2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要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撰写1篇对推动全县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领导,要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年撰写1-2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上报县政府,为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各级领导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第七十三条  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二章  督查、反馈与考核制度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工作实行督查反馈制度。县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及时部署,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政府部署工作的具体督办和向县政府领导反馈。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领导对县政府各项决策在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的贯彻落实负责。

第七十五条  对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重要会议、文件;县政府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制和重点工程;县政府领导批示和工作要求;有关单位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要坚决贯彻执行,快速办理。凡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对其中领导批办的事项,一般非紧急的必须在7日内、紧急的在3日内完成。

第七十六条  严格督查反馈工作。县政府督查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督查反馈工作。对县政府部署的工作办理不认真的退回重办;对不按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理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有令不行,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并据此奖优罚劣。

第十三章  请假报告制度

第七十八条  县长出差,应当事前向市政府和县委报告。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县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出差、休假返回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属机构的行政正职领导出差、休假,本人应事前向县长和主管副县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告有关领导。

第八十条  各乡镇、各单位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经济、民事、治安案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县政府请示、报告。

第十四章  作风纪律

第八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单位的礼品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工作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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