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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8年0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1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各相关单位:
  《门头沟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2月26日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门头沟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实现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环境建设等所有农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申报、审核、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验收及监督的行为。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申报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着重支持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重点项目;
  (二)严格评审、科学管理。农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评审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项目;
  (三)依法理财,提高效益。农业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区财政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逐步推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范围的项目;
  (二)按照门头沟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部署,符合全区功能定位、工作重点,属于区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发展项目;
  (三)上级规定需配套资金的项目;
  (四)有明确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预算,并经过充分研究论证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补助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此类项目在新的预算年度可不再上报。
  (二)申报项目必须填报项目文本。项目文本分为: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项目基本情况;二是项目建设背景分析,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项目建设优势,项目编制依据,市场前景分析;三是项目建设规模与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安排;四是投资估算;五是项目预期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六是市、区财政和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中:项目申报书与项目支出明细表内容应与项目库系统内容一致。
  凡报送的农业项目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需经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以提高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各镇于每年6月底前向区各农业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农业项目,经论证筛选,区各农业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分别向区财政局和农委报送下一年度农业项目,区财政局和区农委根据区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组织相关部门论证确定下一年度农业项目。
  第八条 区农委负责汇总下一年度农业项目,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农业项目列入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九条 区财政局对农业专项资金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预算是否合理;申报项目是否在本年度实施。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区财政局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预算审核。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分别将农业项目列入区级部门预算和市财政项目库。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对已批复的农业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向市、区相关部门申报调整项目请示,经批复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各农业主管单位及各镇财政所按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及时结算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财政所可暂时停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对符合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凡符合直接支付要求的农业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对重点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推行项目监理制。
  第十四条 严格会计核算制度。农业专项资金的支付要按照有关支付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支出,按项目工程进度分期拨款。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重点项目进行区级层面的工程验收,其余项目分别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向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主要措施、效益、存在问题等);
  (二)对实行监理制的项目出具项目监理意见报告;
  (三)项目验收工作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障项目正常运转,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随时对农业资金安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纠正或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农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责任制,加大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各种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按照财政绩效考评要求,对农业项目逐步进行财政绩效评价,以增强项目单位的绩效观念,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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