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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2008年0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门头沟区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2月26日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门头沟区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3〕3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包括:
  (一)区政府目标管理任务书中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区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的代建工程。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工程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重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
  (三)政府融资及国债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资金预算编审、建设单位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评审中心和区审计局共同负责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实行工程前期费用周转金制度。支出范围按区财政局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严禁扩大开支范围。  
  第八条 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并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资金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应经过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概算、设计、招标、施工、竣工、评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相关制度。  
  第十条 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若有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批复文件和调整概算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
  (一)在市、区发展改革委初步下达设计概算批复文件,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后,建设单位可向区政府提出工程建设资金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点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工程招投标情况;
  2.工程前期费用、施工费用、配套设施费用、拆迁费用、征地费用等分项费用的明细工程内容、所需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
  3.投资总额超出初步设计概算部分的资金,需说明超出的工程内容及所需资金数额;
  4.工程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重大变化导致工程投资增加的重点工程,需以市、区发展改革委增加投资批准文件为依据,提出增加投资的资金申请。
  (三)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施具体情况提出工程结算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审批及资金安排原则
  (一)由区财政局按以下原则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后,上报区政府批准:
  1.工程建设资金中已完成招投标的,根据合同价安排资金,拆迁、征地资金按实际需要安排,不需招投标或按估算数额申请的,按申请资金的60%安排。
  2.工程实施中增加的投资,根据区政府批准文件安排资金。
  3.工程结算资金,根据区财政评审中心与区审计局联合审核结果安排。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三条 拨付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资金,遵照"按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实际进度、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原则。
  第十四条 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在申拨资金时应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未批先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管理好、使用好项目资金,并按财政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月度、年度各种基本建设报表。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专户中财政性资金产生的相关利息,由建设单位按季度全额上交区财政局,用于区重点工程建设。

  第五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区财政局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申请,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各类批复文件、设计文本、招投标资料、合同、工程进度报表、设计变更、索赔资料、工程验收资料、各类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等,无特殊理由逾期不报,影响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门头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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