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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2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08〕2号)要求,经区政府认真研究,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项;北京市纳入本区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5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项。现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依法行政。
  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本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部门要按照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审批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审批责任制,严肃追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及其他违规违纪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门头沟区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纳入门头沟区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门头沟区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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