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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门头沟区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年06月03日 实施日期:2005年06月0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民政局拟定的《关于门头沟区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 2005 年 5 月 17 日 区政府第 4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三日

  关于门头沟区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的意见
  (门头沟区民政局 二OO四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征地农转居超转人员(以下简称超转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 保证国家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全区社会稳定,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情况,现就我区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范围及对象
   凡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男满 60 周岁、女满 50 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含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病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活和医疗补助。
   二、接收标准
  (一)生活补助费接收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指有赡养人的超转人员),按照接收时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接收;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指无人赡养的老人和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病残人员),按照接收时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接收。
   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接收标准的,按照其退休费标准接收。
   以接收时的生活补助费为基数,按照 5% 的比例环比递增向征地单位收取费用。

 (二)医疗补助费接收标准
   一般人员按照每人每月 120 元接收;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按照每人每月 500 元接收。同时,按照 5% 的比例环比递增向征地单位收取费用。

 (三)费用管理
   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按照规定标准和年限(从转居时实际年龄计算至 82 周岁)核算金额,一次性交付区接收管理部门,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编制的年度预算,向民政拨付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支付标准
  (一)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均按接收标准支付。今后如需调整标准,一般人员按照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按照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
   转居前已在农村退休的超转人员,退休费高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其接收时的退休费标准支付。今后如需标准调整,其中属于一般超转人员的按照本市最低退养费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属于孤寡老人和病残人员的按照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比例调整。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标准
   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每人每月 30 元支付医疗补助,年内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 360 元以上的部分报销 50% ,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 2 万元。
   病残人员医疗费用按照比例报销:年内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3000 元(含)以下部分报销 80% ;超过 3000 元以上的部分报销 90% ,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 5 万元。
孤寡老人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四、就医指定医院及有关问题
   超转人员就医指定医院为:门头沟区医院、门头沟区中医院和户口所在辖区卫生院。指定医院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理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治疗,并使用医疗保险处方。对需转院就医的,须经门头沟区医院或门头沟区中医院转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有关医疗报销及管理等问题按照《门头沟区征地超转人员医疗报销规定》执行。
   五、原有超转人员生活、医疗补助办法
   原有超转人员生活补助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医疗补助按照新接收人员标准规定执行。
   六、管理体制
   原有超转人员仍由原渠道管理。新接收超转人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七、本意见自转发之日起执行。
   八、本意见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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