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区县行政措施 > 门头沟区行政措施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年0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5年02月2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 2005 年 2 月 17 日本年度第 1 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门头沟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求真务实,清正廉洁,从严治政,快捷高效,勇于创新, 全力推进门头沟区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贯彻落实市、区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离京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六条 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审计局在区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九条 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
   第十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二条 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区级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按规定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业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区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前,应当经过法律论证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咨询或询问、备案规章,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或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或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区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宣传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同志和群众团体,中央、市属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三)总结和部署区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通过提请区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 1 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召开。会议议题由区长确定,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镇镇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同志和新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
   (三)讨论和制定区政府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等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和通过区政府的重要决定、意见和行政措施;
   (五)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六)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决定召开,由区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每月召开 2 次,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区长办公会议。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区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集体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及各镇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区长办公会由区长召集和主持, 一般每月召开 2 至 3 次。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某一方面工作;可召开区长碰头会议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第三十一条 拟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区长确定。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由主办部门于会前一周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如有急需研究的事项,报经区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同意后,可临时列入会议议题。
   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凡属副区长、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区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第三十二条 凡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会商,意见相对比较成熟,经主管 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审批上会。 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主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部门意见仍有分歧的,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区长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 拟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要确保公文质量,力求简洁、精炼、直观,会前须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分管副区长同意。汇报材料原则上不超过 1500 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 10 分钟。对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作为附件供与会人员参阅。各部门负责人在汇报时应尽量采用多媒体形式。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视情况印发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必要报区长审定。
   第三十五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通知要求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八章 文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 <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 细则》的规定。凡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向区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越级上报;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上报公文不得直接报送给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政府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副区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文件,由主管副区长报知区长后审阅签发。
   区政府发布的决定、规定等行政措施,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报告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由区长签发。
   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已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公文,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区政府制发的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凡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各类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区政府制定行政措施。
   第四十一条 提请区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四十二条 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
   第四十三条 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一般请示性公文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紧急公文当日签署,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第四十四条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下行公文,原则上应予公开,在《门头沟信息网》上刊登。不能公开的,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九章 区政府领导出席有关活动制度

  第四十五条 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属于区政府举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报批。除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以外,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区政府行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六条 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部门举办的表彰会、报告会、周年纪念会,各镇、各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首发(首映)式、宣传周(月、日)、各类节庆活动和媒体宣传、录播节日晚会,各种商业性应酬等活动,以及接见出席各种会议和活动的代表及合影,一般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出席。经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 1 至 2 位区政府领导出席。对邀请区政府领导签发贺信、题词等,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由区政府组织或者经区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区政府各部门或者各镇政府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政府在对外公务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区政府副区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席的,均应书面报区政府外事办审核和安排。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政府不得直接给区政府领导报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外办统一承办领导出访事宜。区长、副区长出访,由区政府外办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经区长和区委书记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各区属事业单位处级副职以上行政领导和区政府管理的企业副职以上业务领导出访,报主管副区长同意,并经区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和区委书记审批。

第十章 督查与考核工作制度

  第五十条 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一条 实行部门督查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区政府重点工程及为群众所办实事完成情况,区政府文件、会议部署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情况。区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第十一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每年至少撰写 1 篇调研报告。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适时做出通报。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区政府会议、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区政府领导批示有关部门落实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也要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准确向区政府领导同志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进一步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市委常委、副市长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主要领导来我区各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各单位应提前向区政府报告。各单位参加市里召开的重要会议后,要及时向主管区长汇报会议精神和落实意见。区长离京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市政府报告。副区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区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休假回京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区政府各单位行政正职领导离京出差或休假,需提前一周向区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政府工作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