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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体育局关于加强群众游泳活动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0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06月11日 颁布单位: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门头沟区体育局拟定的《关于加强群众游泳活动安全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群众游泳活动安全工作的意见
  (门头沟区体育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搞好群众游泳活动,减少游泳溺水事故,确保群众游泳活动安全,根据《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群众游泳活动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群众游泳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门头沟区减少溺水事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体育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群众游泳活动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力争不发生群众游泳溺水事故。
  二、加强游泳场所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各游泳场馆要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游泳场馆开放标准和市体育局游泳场馆开放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确保安全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
  一是要对本场馆游泳设施、机器设备、救生器材、安全管理措施及人员培训工作进行一次严格认真的检查,制定预防传染病工作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游泳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是严格培训制度,提高工作人员责任心。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救生员,执行救护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无持证上岗救护员的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严禁开放。教练员证件、救生员上岗证年度审核、游泳救护员培训工作要在2004年6月31日前完成。
  三是游泳场馆组织的游泳培训班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教练员要持证上岗,救护员要陪同上课,培训班人数要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不得超员。
  四是各旅游景点、自然水域开放要有专职救护员持证上岗,不开放水域要设立醒目的“禁止游泳”警示牌,安排专人负责巡视、检查水面情况,并对游人进行有关游泳安全知识教育。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安全意识
  各单位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游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向群众进行游泳安全宣传教育,严禁群众到无人管理的非游泳水域游泳。
  各中小学要加强学生游泳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教育中小学生严禁到非游泳水域游泳以及冒用他人深水合格证到深水区游泳,提高学生游泳安全意识,做到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会共同配合把学生游泳安全工作抓好,确保学生游泳活动安全。

  附件:门头沟区减少溺水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王智慧 副区长
  副组长: 范根源 区体育局局长
       刘树军 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 杨玉柱 区教委副主任
       宋 捷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宝娣 区体育局副局长
       李茂久 区水资源局副局长
       野京城 区卫生局副局长
       门头沟区减少溺水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在区体育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宝娣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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