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区县行政措施 > 门头沟区行政措施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公安分局关于门头沟区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0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4年04月21日 颁布单位: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拟定的《门头沟区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门头沟区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社会活动的治安管理,维护全区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3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工作实施意见》(1999年公安部4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大型活动的申报、审批
  (一)申报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比赛(表演)、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招聘洽谈会、花会、庙会、灯会、游园会、商务会展、彩票销售、首发(影)式、开业庆典和外景地拍摄等面向社会临时举办、租借或占用公共场所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参加人数超过500人,在室外公共场所举办聚集人数超过100人),单场活动参加人数日客流量万人以下的社会活动,必须向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进行治安登记(申报)。 
  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或跨区、县以及单场活动参加人数日客流量万人以上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持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市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到市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登记(申报)。
  申报时间:主办单位根据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况,应当在举办大型社会活动30日前向市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治安登记。
  申报内容:主办单位在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文艺演出活动需取得北京市文化局出具的演出许可通知;有境外演员参加演出的需取得文化部的批准)。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应提交举办单位联合签发的举办活动的协议。 
  2.举办活动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包括举办此次活动治安登记的申请)。 
  3.提交主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必须具备活动项目业务经营范围;主办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提交活动场地的平面图、场地租赁协议。 
  5.提交主办单位与布展施工单位签订的布展施工协议书。 
  6.举办的活动有外商以及外商独资、合资企业参加的,主办单位应提交对上述参展单位发放的宣传材料、宣传品检查审核的证明材料。 
  7.举办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活动,展品中涉及金银饰品的,要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举办珠宝展览会必须为市级单位,且要出具地矿部门的批准文件。 
  8.外埠的部门、单位来京举办活动,应提交北京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9.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交文物和消防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0.出具活动开幕式、专场、日常使用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11.临时搭建舞台或者设施举办活动以及活动场所有悬挂物品的,应提交劳动及消防部门的证明文件。 
  12.《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审批
  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负责门头沟区区域内大型社会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交巡支队、消防处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大型社会活动进行交通和消防管理。 
  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应当在接到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治安条件的予以登记(批准),并向申请单位核发《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对不符合治安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凡涉及工商、税务、物价、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园林、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大型社会活动进行管理。 
  二、主办单位的职责 
  (一)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大型社会活动安全责任人。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并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明确各项工作负责人、联系办法、任务分工、内保力量部署、工作要求、应急措施、展品看护办法等内容。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活动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和出租场地单位共同负责。活动主办单位在活动期间,应按活动最高场次日客流量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八配备内部保卫力量,严格按照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做好相应工作,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保证活动安全。对内部力量不足的,须聘用保安人员。对于非政府行为的商业性大型社会活动,现场秩序主要由主办单位雇佣保安员维护。配备原则是:按照不低于活动最高场次日客流量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八比例配置
  (二)应当遵守的规定 
  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出租场地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取得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大型社会活动,严格按照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核准的人数发售大型社会活动入场票证。 
  2.不得伪造、倒卖大型社会活动票证。 
  3.对大型社会活动涉及的贵重、危险物品,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采取特殊的安全防范措施。 
  4.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必要时应当聘用保安人员。 
  5.取得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大型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大型社会活动。 
  6.出租场地单位不得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单位,提供活动场所。 
  7.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不得擅自举办大型社会活动;不得向社会发布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信息。 
  (三)严格控制参加活动人数 
  对在不设固定观众座位的封闭性场所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每场次发售的票证总数应控制在活动举办场所有效面积(平方米)的1.5倍以内。 
  对在观众座位固定的封闭性场所举办的活动,按照以下标准发售活动票证:①容量在2万人以下场所举办的活动,发售票证不得超过容量的90%;②容量在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场所举办的活动,发售票证不得超过容量的87%;③容量在5万人以上场所举办的活动,发售票证不得超过容量的85%。 
  (四)活动的变更和终止 
  取得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的大型社会活动,其举办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举办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原定活动开始之日的15日前,到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三、公安机关在大型社会活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在接到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申请后,应立即依照相关规定及管理程序开展工作。 
  1.积极与活动主办单位取得联系,具体了解活动基本情况,按《规定》组织实施; 
  2.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3.召开安全保卫工作协调会,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4.对活动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 
  5.负责组织力量对活动现场进行治安管理,维护现场良好的治安秩序; 
  6.对违反《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7.对活动安保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上报北京市公安局。 
  (二)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要组织消防、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活动主办、协办、承办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等有关部门,对大型社会活动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以防爆、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为重点,包括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和对活动举办场所各种设施的全面检查。 
  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主办单位须按照公安机关下达的《安全隐患通知书》要求,迅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的,由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责令主办单位停止或延期举办。 
  (三)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核发的《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  擅自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带离现场。 
  在大型活动举办工程中,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责任者处以警告或者l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