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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2004年城镇复退军人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0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04月13日 颁布单位: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门头沟区民政局拟定的《门头沟区2004年城镇复退军人安置工作意见》已经2004年4月5日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门头沟区2004年城镇复退军人安置工作意见
  (门头沟区民政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日)

  为圆满完成我区城镇复退军人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复退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04年城镇复退军人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城镇复退军人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003年部队进行精简整编后,部分现役期未满义务兵提前退伍,给我区安置工作带来了较大压力。从去年12月1日起复退军人陆续报到,截止今年1月底退役士兵接收工作基本结束,我区共接收退役士兵179 名。其中,城镇退役士兵138人(包括5名按政策农转非人员),农村退役士兵41人。另外,从今年4月份开始,我区还将接收10余名转业士官。因此,全年共需安置城镇复退军人150余人,比去年增加近70人,是我区历年来接收安置人数最多的一年。
  目前,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相继进行了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现有的城镇复退军人安置渠道越来越窄,安置形势较为严峻。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做好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确保城镇复退军人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为我区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区”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切实加大城镇复退军人安置工作力度
  近年来,我区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的新途径,逐步加大对复退军人自谋职业的奖励力度,使自谋职业成为安置的主渠道。2003年城镇复退军人选择自谋职业的已达60%。今年,要继续采取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的改革,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扩大自谋职业的比例,确保城镇复退军人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自谋职业奖励力度
  一是鼓励城镇复退军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到外企、私营企业就业。依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凡个人提出申请,自动放弃政府安置的城镇复退军人,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18000元,转业士官20000元。其档案由区安置部门送区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托管。
  二是鼓励城镇复退军人自己联系单位就业。复退军人自己联系到接收单位的,由区安置部门负责办理转档手续,并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
  三是鼓励复退军人考入高等院校深造。城镇复退军人在待分配期间,凡持正规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参加全脱产学习的,经区安置部门认可并备案,视为自谋职业,享受自谋职业相关政策。学习期满后,凭毕业证书,再给予5000元的奖励。
  (二)加强政府安置就业工作
  采取“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保底安置”的政府指令性分配办法,保证城镇复退军人第一次就业,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是按系统分配任务。根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和合理分配安置任务的要求,将今年的安置任务分解到相关区属单位和驻区中央、市属单位。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驻区中央、市属单位对完成今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在区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后的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安置办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经区安置办审核后,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个安置指标30000元支付。接收单位在完成安置指标的基础上,每多接收一名复退军人,奖励该单位2000元。
  二是拓展安置渠道。把安置渠道向区外拓展,加强与城区大企业、大公司的联系,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安置压力。
  三是复工复职。入伍前已由用工单位办理了正式录用手续,并从该单位入伍的复退军人,按政策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安置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加强文化技能培训。复退军人待分配期间,区安置部门将组织部分城镇复退军人进行文化技能培训,以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对参加文化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报销70%的学费。
  三、采取有力措施,圆满完成城镇复退军人安置任务
  (一)分配任务,明确责任
  一是召开全区复退军人安置工作会议,总结2003年复退军人安置工作,表彰先进,部署安置任务,下达安置指标,明确工作责任。
  二是召开复退军人就业形势教育会,通报全区安置形势和就业状况,教育引导复退军人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积极配合安置部门的工作,服从组织安排。
  三是召开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洽谈会,组织复退军人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给每名复退军人提供一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就业机会。
  (二)落实政策,保护权益
  一是实行指令性分配。通过自谋职业和双向选择后,仍不能落实接收单位的复退军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安置复退军人的单位,区安置办将在安置工作后期实行指令性分配,限期办理安置手续,保证安置任务于6月底前完成;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人员,按失业人员对待。
  二是切实保障复退军人基本生活。根据《兵役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城镇复退军人在待分配期间,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290元;退役士兵按5个月计发,转业士官按2个月计发。
  三是优先安置伤残和立功受奖人员。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按照鼓励先进、照顾重点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伤残及立功受奖人员的安置接收工作,并适当照顾工作岗位,尽可能的给予特殊照顾。同时对积极安置伤残复退军人的接收单位给予奖励。
  四是保障复退军人相关待遇。各接收单位要依据《兵役法》、《劳动法》和国家安置政策,保证复退军人连续工龄、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等待遇的全面落实。无特殊情况,接收单位不得与复退军人解除劳动合同。
  (三)履行义务,完成任务
  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复退军人的义务和责任。有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对拒不安置复退军人,又不交纳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区政府将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附件:《2004年城镇复退军人分配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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