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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7年0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3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十五”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我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了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是,当前我区消防安全工作基础仍然薄弱,各种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依然存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6〕48号),切实加强全区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降低火灾危害,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目标,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建设“文化新都、宜居名城、和谐怀柔”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全区消防安全条件;坚持依法治火,严格执行和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2008年奥运会前,基本建立并形成形式多样、覆盖全区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力争在“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抗御火灾整体能力明显提高,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减少一般火灾事故,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四)落实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责任制。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增加财政投入;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公安消防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消防工作抄报、通报制度,互相通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及其他消防工作重要情况;要明确街道、镇乡、社区的消防工作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五)落实政府职能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区有关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完善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区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区建委、文委、教委、安全生产监督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从根本上杜绝新的火灾隐患产生。区公安消防支队要加强与各行业、各系统的合作,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指导力度。
  (六)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社会单位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火灾责任制,确保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七)区公安消防支队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区公安消防支队要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障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八)发挥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在现有机构和人员中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人员,提供经费、办公条件保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职责和标准,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三、夯实消防安全基础,提升抗御火灾能力
  (九)组织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尽快编制《怀柔区“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抓好组织落实。组织编制镇乡、社区和新农村建设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年消防工作的发展方向。
  (十)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区发展改革委、建委、市政管委、规划分局、水务局等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以及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强城镇规划和建设审批把关,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建立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机制,保证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在各层级的城乡规划中逐步落实消防基础设施用地。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财政局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已纳入总体规划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快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按期建设投入使用,在2010年底前完成“五站一中心”(即汤河口、雁栖经济开发区、杨宋、琉璃庙、茶坞公安消防站和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建设任务,建设完善城市火灾监控网络并纳入全区监控体系。在城区道路、旧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将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在农村改水工程中,要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农村地区人口2000人以下的村设置公共消火栓3个,人口2000—3000人的村设置4个,人口3000人以上的村设置5个,切实解决消防基础设施欠账问题。
  (十一)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十一五”时期,根据我区消防工作需要,在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按照公安部等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大力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承担区域性火灾扑救和抢险救险工作。2007年,依托怀北镇、桥梓镇、渤海镇、喇叭沟门满族乡森林消防队的力量,组建4个森消联防消防队;在怀柔镇、杨宋镇、北房镇、庙城镇、九渡河镇、琉璃庙镇、宝山镇、长哨营满族乡组建8个政府专(兼)职消防队。2010年前,达到 “一镇(乡)一车一专(兼)站”、“一村(社区)一企业一义务消防队”的建设目标。全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要建立职工和居民组成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负责检查巡视、处置初起火灾事故。此项工作将纳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责任目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并适时组织督查、验收。
各镇乡人民政府要落实专职消防站的规划用地和办公、执勤用房;区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分局要为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站给予大力支持;区劳动保障局要督促多种形式消防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区水务局要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用水保障;区公安消防支队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规模、装备和人员配备,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十二)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要落实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的消防职责和任务,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定期检查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区建委、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将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做到镇乡、村庄建设与消防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各镇乡要结合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能源建设等工作,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发展和规范以镇乡政府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深入开展面向农村的消防宣传培训,特别要加强农村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和居住在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三)加强消防应急组织和现场指挥工作。成立北京市怀柔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明确应急处置范围、主要职责、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区公安消防支队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整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源,建立网络密集的城乡应急救援网络,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指挥,反复进行演练,切实提高处置消防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十四)加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区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要求,将消防车辆、装备的购置、更新、维护经费以及消防宣传、消防管理、执勤备战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各镇乡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消防工作实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年加大对辖区内消防工作的经费投入。
  四、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着力消除火灾隐患
  (十五)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定期排查机制。每年1月和2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两个月时间,在各单位广泛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基础上,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组织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家具、小商品批发、汽车配件等各类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社区的火灾隐患突出场所和消防安全薄弱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3月上旬,将火灾隐患排查情况汇总上报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公安消防支队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针对季节特点和重大活动保卫工作,开展重大火灾危险源调查工作,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对夜间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掌握全区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十六)强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对每年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由区公安消防支队按照规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区政府挂账重大火灾隐患,并提请区政府挂牌督促整改。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中旬,区公安消防支队要采取多种方式通报消防安全形势,公布挂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展情况。重大火灾隐患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火灾隐患;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公安消防支队要依法报请区政府决定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挂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经区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上报区政府销账。
  (十七)严格火灾隐患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分局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区建委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经区公安消防支队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区教委、文委、民政局、卫生局、体育局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建委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区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要严格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制订相应标准,提出防火性能要求,生产单位要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区公安消防支队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格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十八)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消防宣传纳入政府社会化宣传范畴,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明确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基地或阵地,组织开展“119消防日”等大型消防宣传活动,努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区各新闻媒体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同时要广泛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扩大消防知识普及率,每年春、冬季防火期和重要节假日,各媒体应加大消防宣传的密度和频次。区教委要将消防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并保证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区民政局和残联要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服务项目。区公安消防支队和劳动保障局要督促各用工单位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社会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居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以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居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区公安消防支队要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开设便于居民参与的消防栏目,组织居民到消防站参观学习,邀请居民代表参加消防监督检查,设立居民消防举报、建议箱,向广大居民征集意见建议,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了解消防事业发展,支持消防工作,参与消防决策。
  (十九)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领导干部消防安全培训。区公安消防支队、建委、规划分局、劳动保障局、商务局、旅游局、工商分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操作控制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要依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消防保安队伍建设,对治安联防队员和单位、社区保安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切实提高防火巡查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区司法局、科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部门要把消防知识教育纳入普法、科普和岗位教育、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区政府将把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考评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镇乡(街道)”、“平安社区(村)”、“平安单位”、“平安校园”、“平安商(市)场”、“平安旅游景区”考评。
  (二十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区监察局要加大工作力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安消防支队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虽未发生火灾,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十二)加大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区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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