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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6月0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工作效率,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区科委立项,并由区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是指在我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 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区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由区科委具体负责。   
  第七条 区科委对项目管理承担下列职责:
  (一)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销;
  (三)按《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招标和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怀柔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较为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队伍。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向区科委提交《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报告书》),随时报告与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征集、项目论证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一条 项目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区科委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及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会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区科委通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区科委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的论证或评估:对于申报或公开征集的项目由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评估,并根据论证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决策:项目论证或评估结束后,由区科委确定项目是否立项。
  第十四条 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区科委审批确定。
  第十五条 签订任务书: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项目报告书》,并报送区科委。
  (二)如项目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区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七条 区科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调整、撤销的依据。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北京市或怀柔区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因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十九条 项目需要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书面意见报区科委,经区科委批准后执行;区科委应当及时将项目调整或撤销意见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区科委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销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科委申请延期验收,经区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区科委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
  (三)区科委根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验收办法,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区科委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怀柔区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区科委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及追回科研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论证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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