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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4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1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公文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经过努力,近年区内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水平和公文质量有了一定的提高,在履行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必须看到,我区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公文处理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水平,更好地保障政府职能的履行,根据《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京政发〔2001〕12号印发),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完善公文处理制度
  各镇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要求,规范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一要落实办公室主管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制度,明确公文处理工作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二要建立来文、发文登记制度,规范文件收发工作;三要建立文件运转制度,规范单位内部的文件传阅、签发程序。
  二、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各镇乡、各部门要完善公文办理制度,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对于区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公文,各承办部门要做好内部运转和衔接,并指定专人跟踪督查,保证按要求及时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请示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前报送,给区政府领导同志决策留出时间。一般事项应提前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需要及时批复的,除突发事件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三、严格公文审核把关
  各镇乡、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公文审核制度,真正做到科室人员、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把关、人人负责,各环节要履行签字签发程序。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对公文的文字、政策、体例格式以及报送程序从严把关,保证公文目的明确,体例完整,条理清晰,内容简明,字词规范,数据准确,符合政策,格式正确。
  区政府办公室将对各镇乡、各部门上报公文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将一律退回。
  四、加强公文沟通协调
  各镇乡、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协商一致。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涉及各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再报区政府审批。
  在征求意见或协商过程中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据。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区政府。
  五、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区政府实行统一收文,统一办理,统一发文。各镇乡、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直接报区政府收发室办理,不得以部门名义径送领导同志个人或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同时送领导同志个人。确系按区政府领导同志专项交办事项报送给领导同志个人的文件,应在文中予以说明。代起草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要以请示形式正式报区政府收发室,说明相关情况及需区政府行文的理由。
  原则上,区政府只接收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属机构的上报文件。区政府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区内各类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得直接向区政府行文,如确需向区政府请示或汇报工作,应直接报主管部门,由其向区政府行文。区政府各部门、各镇乡向区政府报文或到区政府取文应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让其他人员代为办理。
  为规范各镇乡、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区政府办公室对全区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进行通报。同时,为及时纠正上报区政府公文在公文质量、报送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区政府办公室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不定期通报。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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