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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7月0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07年第10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五日


  怀柔区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保障本区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妥善解决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落实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原则
  建立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参保缴费、政府适当补助、互助共济、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确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实施时间
  按照全市统一安排,自2007年9月1日起本区正式实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三、参保范围
  城镇老年人参保范围:具有本区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含)、女年满5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居民(不含占地转老人员)。
  学生儿童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区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参照执行),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四、缴费标准和方式
  (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参保缴费工作由各镇乡(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负责办理。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在校学生、儿童的参保缴费工作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非在校学生、儿童的参保缴费工作由各镇乡(街道)社保所负责办理,在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学生儿童自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四)区教委管理以外的各类学校、幼儿园中符合政策规定的学生、儿童的参保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乡(街道)社保所负责办理。
  (五)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拨付。
  五、保障内容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除用于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包括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超过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学生儿童发生的符合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超过部分按70%比例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
  六、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直接就医。
  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
  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按规定应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七、组织领导
  成立怀柔区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常务副区长王仕龙任领导作小组组长,区劳动保障局局长卢文杰任副组长,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彭瑞侠、区教委副主任龚玉海、区财政局副局长张金新、区民政局副局长肖正凯、区卫生局副局长谢公芬、区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李林元、区红十字会秘书长郭兴文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彭瑞侠兼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统一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区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认真执行药品及诊疗项目目录,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整合,建立社区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的逐级转诊制度,构建与新的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承担资金的安排和及时拨付。
  区教委:负责学生、儿童大病保险政策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学生儿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的身份认证和参保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红十字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八、2007年工作安排
  (一)动员培训(2007年7月5日前完成)。
  研究确定具体工作安排,召开全区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通过发放宣传提纲、新闻媒体及深入社区、院校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动员群众主动参保。
对辖区学校、托幼机构和各镇乡(街道)社保所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
  (二)全面开展(2007年7月5日至11月30日)。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于200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镇乡(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在校学生、儿童于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由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非在校学生、儿童以及区教委管理外的各类学校、托幼园中符合条件的学生、儿童于8月31日前,由所在镇乡(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学校和托幼机构学生儿童在学校和托幼机构领取医疗保险手册,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户籍所在地社保所领取医疗保险手册,就医时须持本人手册。
  九、其他事项
  (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办法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95号)执行。
  (二)本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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