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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7月0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民政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第10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卫生局 区劳动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农村特困群众看病难问题,加快推进本区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13号)和市民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救发〔2007〕171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订如下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民政部门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包括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待遇
  (一)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区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负担60%,镇乡财政负担40%,并按区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时,持本人身份证和《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证》),在区农村医疗救助指定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可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CT、核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费的20%,普通住院床位费(需留院观察时)的50%等优惠以及区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有关减免政策。
  (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到户籍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镇乡卫生院)门诊就医时,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农村低保证》,诊疗费和医药费按50%的比例支付(不含本区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自费项目),其余50%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按不超过本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50%的比例垫付。2007年本区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1350元,即垫付的标准为每年每人不超过675元,今后本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时,垫付标准随之调整。
  (四)农村低保对象患危重病住院治疗的,经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本年度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不含本区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项目)。医疗救助额度按个人自付部分扣除500元后,剩余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全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五)农村五保对象患病就医费用,经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其他部分,实报实销。
  (六)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继续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七)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享受以上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仍然过重,且影响家庭的基本生活,可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特别是患严重精神类疾病并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个人负担500元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加大救助比例。具体救助比例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区财力提出,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
  (八)农村低保范围以外的相对困难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特殊病种,在享受现有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因个人负担过重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持就医证明和医药费单据,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乡社保所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具体救助额度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区财力提出,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
  三、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程序。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农村特困人员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可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村(居)委会初审后报镇乡社保所,镇乡社保所负责登记、审核、签署意见,经所在镇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季度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审批、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拨付完成后,区民政局进行登记并将原始材料返回镇乡社保所存档。
  (二)申请农村医疗救助时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和《农村低保证》复印件;
  2.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处方和医疗诊断证明(均需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
  3.已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的,需提供区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一)确定怀柔区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安佳医院和各镇乡卫生院为本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垫付资金仅限镇乡卫生院。
  (二)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要承担本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任务,建立健全减免费用结算等规章制度,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定点医疗救助机构为享受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时,应参照本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设施目录并执行相关的优惠政策。
  (三)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的结算。凭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村低保对象垫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和垫付记录,每季度到所在地镇乡社保所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的结算手续。镇乡社保所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审批、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垫付资金拨付各定点医疗机构。
  (四)定点医疗机构为享受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建立和开具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处方、检查单、各类收费票据和诊断证明均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
  (五)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农村特困人员就诊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杂症需请上级医院会诊或转院时,应及时通知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社保所,依据病情确定转诊事宜。经过转院会诊和治疗病情稳定后,应回到户口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财政预算列支和社会筹集补助等多种方式解决。
  (一)区、镇乡财政按规定比例根据上年度末区、镇乡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安排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区、镇乡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负担,并按照上年度低保资金实际支出额的15%在当年预算中安排。镇乡负担部分在年终结算时上解。
  (二)现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提取的15%部分,可统筹用于农村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
  (三)区财政在临时救助资金总额中列支50%,用于解决农村低保家庭和其他因医疗费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向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方面的资助。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多方面的医疗优惠服务。
  六、有关部门职责
  (一)区民政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本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做好本区农村特困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保证医疗救助政策及医疗优惠项目在本区贯彻落实;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结算工作。
  (三)区财政局按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工作,并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确保本区医疗救助资金的及时拨付和支付渠道的畅通,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提供经费保障。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本区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保障资金安全。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0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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