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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9月0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7年第14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增强中介机构选择的透明度,促使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依据《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05〕33号印发)和《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发〔2006〕18号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政府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选择使用、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属于区级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按照《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包括从事以下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一)工程咨询评估: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拆迁评估报告、投资评审报告等咨询工作;
  (二)招标代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大设备采购的招标代理。
  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和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规划分局等部门组成的怀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中介办)负责,必要时可征询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等部门意见。区中介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中介机构选择和中介机构储备库管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第二章 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组建

  第六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包括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储备库和招标代理机构储备库。
  其中工程咨询评估机构不少于20家,专业覆盖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水利工程、林业、环境工程、房地产评估、投资评审等重点专业,每个专业的机构数量根据本区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少于3家;招标代理机构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按照公平和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请、政府择优选用的方式组建。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中介办在指定媒体发布招聘公告;
  (二)中介机构自主申报;
  (三)区中介办对申报机构进行评估,择优选用;
  (四)对初选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公示;
  (五)入选的中介机构签订承诺书;
  (六)公布储备库正式名单。
  第八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按照有出有进、专业调整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业绩每年对入库机构进行考核清理,根据需要适时补充新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一般应具备甲级资质,个别专业领域可适当选取乙级资质中介机构。
  第十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应成立3年以上,近3年每年承担的工程咨询评估工作或招标代理工作不低于5个。
  第十一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必须2年内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聘请中介机构应通过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适宜随机抽选的,可由业主单位在储备库中自主选择,但应事先向区中介办提出申请。
  因工程性质特殊或审批机关有特殊要求,致使储备库中的中介机构不能满足业主单位要求的,经区中介办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业主单位可通过与不少于3家机构的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业主单位未遵守本办法自行选择中介机构的,不予安排前期工作费,不予项目申报、审批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选择中介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向区中介办提出聘请中介机构的申请;
  (二)区中介办根据业主单位的申请,从储备库中选择全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作为候选对象;

  (三)区中介办主持公开抽选,从上述候选对象中抽选1家作为当选机构,同时抽选1家作为备用机构;
  (四)区中介办向业主单位和当选机构、备用机构发出抽选结果的通知;
  (五)业主单位和当选机构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向区中介办提出申请时,应说明工程的类型和规模、委托事项、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以及选取方式。
  第十五条 区中介办在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安排抽选。
  第十六条 抽选过程由区中介办组织,业主单位自行抽取,区监察局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被选中的中介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是否接受委托事项,否则视为拒绝接受。
  因故无法接受委托事项的,由备用机构替补;备用机构也无法接受的,应重新选取。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在储备库中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的或者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中介机构的,应在选定或谈判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选择结果或谈判情况报区中介办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事项的费用,在入库机构承诺书确定的标准和委托合同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行财政评审,按照评审结果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与业主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区中介办备案;
  (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中介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四章 中介机构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中介办每年年终对入库机构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资质和是否有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业主单位的反馈意见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
  (一)发现其入选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发现其入选后有新的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资质变化后不符合要求的;
  (三)在本区委托的业务中有违法舞弊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四)无故拒绝接受业务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职业操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在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中介机构有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情况,扣减相应比例的费用。
  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与评审结果偏差超过20%的,给予警告,并扣减20%的费用;偏差超过30%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并扣减50%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的,给予警告,并扣减10%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工作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2年内累计被警告2次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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