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政府办公厅 2007年8月13日
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的意见 (市司法局 二○○七年八月)
为保证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本市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当年公布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度参照执行。 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制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是法律援助申请人证明其经济困难的书面凭证。尚未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灾民申请法律援助的,须持有申请人住所地的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办理申请手续。经济困难证明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能够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可以简化程序,不再进行法律援助经济状况审查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接受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四)重度残疾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求助的人员。 三、关于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 公民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六项法律援助范围外,还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三)因交通事故、工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四)因生产资料质量低劣,造成农民损失请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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