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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11月0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7年第19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怀柔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京政发〔2007〕14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市〔2007〕69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怀柔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怀柔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建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商务局、工业局、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制定有关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开发、供应制度和政策,研究工业用地开发资金筹措办法,协调解决工业用地开发、出让工作中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事项,审批工业用地的开发,组织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的验收,审定开发成本、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负责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日常工作。
  第三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范围和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所有政府有偿供应工业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含仓储用地)。科研等重点发展项目的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办法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迁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完成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并具备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第四条 工业用地前期开发。
  (一)雁栖经济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前期开发由区政府委托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区域的前期开发经区政府委托,可由区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包括各镇乡政府)成立的专业从事前期开发的国有企业或招标确定的企业组织实施。开发管理费和利润参照《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印发)执行。
  (二)确定前期开发主体后,由办公室与前期开发主体签订前期开发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开发时限、开发成本控制、达到标准等。
  (三)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地上物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前期开发主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完成后,开发主体向办公室提出开发成本审核申请,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上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前期开发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贷款利息,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开发管理费或利润,土地供应过程中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六)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完成后,领导小组对前期开发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前期开发实施主体向国土分局提出入市申请,进行入市交易。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征地批文且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单位可作为申请项目入市交易的主体。
  第五条 工业用地供应信息的公布。
  (一)对已完成前期开发的工业用地,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信息库。领导小组根据储备信息、用地需求等情况编制怀柔区年度供应计划,对纳入计划的工业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网、怀柔信息网及怀柔区土地交易市场公布。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区政府批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二)领导小组根据区产业政策导向、土地开发时序、招商引资工作的进展等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及地块,分批制定工业用地供地信息,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媒体公示。
  (三)工业用地供地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政策、用地标准、规划控制、环保、交通要求等内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相应信息。
  第六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
  (一)根据供地信息,对已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工业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土分局提出用地预申请。
  (二)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开发完成情况,国土分局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工业用地宗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出让地块:具体位置、四至、现状、面积、用途;
  2.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办公室负责组织初审,初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主管区长审定,审定结果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3.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供地时间、供地方式;
  4.出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条件、产业政策、行业要求、土地利用强度、土地投资强度、开发建设期限等;
  5.出让地块的竞买资格和要求;
  6.其他应当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在编制出让方案前,国土分局以书面会签或发函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各成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出让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依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负责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印发)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媒体公示。
  (四)在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竞得人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向其核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并注明中标人或竞得人承诺的土地使用条件。
  (五)中标人或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审批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土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前期开发主体签订《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直接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项目预审意见。
  (六)土地受让人需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备案)、规划、环境评估、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出让土地。
  第七条 后期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出让后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83号)处置。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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