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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0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9月20日第15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月十日

  

  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人才发展高地,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09〕2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服务核心区建设为宗旨,以建设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和资金支持为主导,以服务为保障,坚持高端引领、项目带动、统筹实施、以用为本的原则,逐步形成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核心区聚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心区范围内的“十百千工程”企业、重点企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人员在核心区创办的企业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核心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具有先进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符合核心区产业创新发展所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其重点对象是: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

  (三)近五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四)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惯例,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六)获得国家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七)核心区紧缺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设立海淀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和引才单位(个人)、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由相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区政府审批。本办法资金支持政策如与核心区其他相关政策出现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成立核心区人才服务办公室,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信息发布、培养开发、政策研究等工作,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协调有关部门为高层次人才在核心区创新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以政策支撑聚集人才

  第六条 加大国内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凡符合核心区人才引进条件的,由企业申请,及时报批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对企业确需破格引进的紧缺人才,可采取人才综合评价和个案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引进。

  第七条 大力实施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积极落实《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09〕1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创造条件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到核心区创新创业。

  第八条 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核心区创新创业。积极落实《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09〕1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鼓励和吸纳优秀留学人员到核心区创业和工作,凡符合核心区人才引进和接收条件的,优先报批办理引进和接收手续。

  第九条 加快优秀人才储备。支持核心区企业按政策接收非京生源应届优秀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吸引优秀博士来核心区设站企业从事科研工作,鼓励和协调帮助出站博士后继续留在核心区企业工作。

  第十条 完善柔性引才机制。鼓励企业采取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柔性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3〕29号)办理条件的,可为其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十一条 探索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申报新方式。对核心区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在申报高级职称时,探索实行新的推荐评选模式。

  第十二条 探索构建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以企业和市场为主体、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公平参与,以业绩、能力、贡献、潜力等为主要标准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评价机制(具体落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以资金支持聚集人才

  第十三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来核心区创业和工作。对在核心区创业和工作且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的高层次人才,核心区配套给予个人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以项目实施带动人才聚集。定期或不定期向海内外发布核心区实施的重大科技攻关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化项目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信息,通过项目实施聚集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通过项目实施引进的具有竞争优势的高层次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个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广泛开展与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猎头机构的合作,整体引进具备高端研发、产品试制、产业化运作能力及先进技术、管理、营销水平的一体化高层次人才团队。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经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以引进人才带动项目引进。定期或不定期向海内外发布核心区拟重点引进的高端项目目录及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引入高端项目。对高层次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且市场前景好的高端项目来核心区创业的,经专家组评审,给予高端项目100至6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高端项目实现产业化后,按照《海淀区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3号)相关条款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创新。通过申报,每年确定一批科技研发、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及重大产业化项目,经专家组评审,在享受《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6号)等文件相应支持的基础上,分研发和产业化阶段,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负责人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载体建设。鼓励核心区重点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组建博士后工作站和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集成行业高层次人才资源。对新组建的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按实际进站人数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组建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按照《海淀区促进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7号)相关条款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本章各条的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以奖励激励聚集人才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以政府奖励为主导的人才奖励体系,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热情。

  (一)优先推荐为海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有关人才奖项评选。

  (二)奖励在核心区创新创业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对获得国家级人才奖项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获省(部)级人才奖项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获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的,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三)鼓励核心区企业为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予以相应奖励。

  第二十一条 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探索人力资本参与收入分配的政策,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作为资本参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鼓励企业对优秀高层次人才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为各类高层次人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引才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对为核心区引荐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以优质服务聚集人才

  第二十三条 完善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环境。

  (一)筹建1万平方米左右的“海淀高层次人才公寓”,为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周转性住房。

  (二)协调区域内高水平的公立医院作为高层次人才就医定点医院,为高层次人才建立医疗就诊服务绿色通道,并视接诊数量给予定点医院一定补助。

  (三)在同等条件下,每年优先安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区属优质学校、幼儿园入学、入园;建立国际学校,在部分中小学设立国际班或国际部,为高层次人才子女搭建国际化教育平台。

  (四)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式、分层次协助解决其就业问题。

  (五)对为海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有计划组织健康疗养。

  第二十四条 创新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内容,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一)搭建国际人才中介服务聚集平台。吸引国内外知名猎头机构、高层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完善高层次人才中介服务体系。对吸引入驻的高层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审定,可比照《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3号)予以支持。

  (二)建立高层次人才薪酬调查报告制度。通过薪酬抽样调查,每年定期对外公布核心区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薪酬状况,引导企业制定合理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

  (三)开辟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办理绿色通道。设立核心区企业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业务专门窗口,为高层次人才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 打造高层次人才培训平台。逐步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建立高层次人才培训基地,有计划选派优秀高层次人才到上述机构进行专项培训、技术交流;不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到核心区举办高层次人才专场学术讲座及研修班,提升人才的整体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营造聚才的良好社会氛围。采取新颖适宜的多种宣传方式,深入广泛宣传核心区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宣传核心区和谐宜居的创业、工作和生活环境,宣传核心区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业绩成果,进一步营造尊才、爱才、用才和聚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章 以责任制度保障实施

  第二十七条 明确工作责任。实施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折子工程,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各自职责。主责单位负责任务的方案制定、流程设计、组织实施、成果汇总等工作,协办单位主要承担与各自职能相关的工作以及主责单位提出的协办事项。

  第二十八条 落实工作目标。由核心区人才服务办公室牵头,每年初制定核心区高层次人才工作目标,并提出任务分解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交责任单位落实。

  第二十九条 强化督查考核。将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工作目标和任务列入相关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并列为区委、区政府督查考核内容,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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