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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试行)

颁布日期:2006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内涵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是指政府将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由政府主办的事业单位或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等服务提供者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的做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要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准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指导原则

  (一)明确权责,协调一致

  各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明确的权利和责任,相互配合,以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共同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做好。

  (二)公开透明,提高水平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的要求开展,要自觉接受法定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

  (三)强化预算,节约资金

  要按照建设节约型政府的要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积极试点,稳步推进

  现阶段,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要在卫生、文化等部门进行试点。经过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做法。

  三、购买价格

  对于服务标准明晰,服务量便于统计,能够全面、合理核定出单位服务量成本,便于考核验收或主要由驻区社会组织(含政府主办的事业单位,下同)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按照综合价格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用某一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总量乘以综合价格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总价格。上述综合价格是指在单位服务量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的单位价格,其中包含服务提供方的人员成本、运行成本以及应该得到的利润。

  对于全面核定单位成本有困难或操作性不强,现主要由政府主办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按照直接价格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即在保证有关区属事业单位最基本运行费用基础上,就直接与服务有关的内容,测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四、总体流程

  (一)提出购买项目

  区编委、公共委、财政局和有关区行政职能部门,应根据公共服务事项的属性和实际管理情况,详细梳理各种类型专项资金以及有关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能和业务情况。除专业性较强、准入制度较严格或尚未对非政府主办单位准入的服务项目暂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外,其它公共服务项目应逐步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二)起草购买细则

  对于拟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的项目,区行政职能部门要协调区公共委、财政局等部门,借助专家的力量,明确具体的购买方式,并分项制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细则”,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等。

  (三)报请政府审议

  拟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的项目要报请区政府审查批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细则”要在充分论证后报请政府审议发布。

  (四)确定购买规模

  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有关实施细则,在统筹考虑辖区资源的基础上,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模,并提出购买公共服务经费预算编制意见。

  区财政局根据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及行政职能部门意见,审核汇总后,分项编制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草案,报请区人大批准后统一纳入行政职能部门预算管理。

  (五)组织实施购买

  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有关实施细则和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并与服务提供者签订具体的购买合同。购买价格或购买数量超出该项目年初预算时,按财政预算管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区财政局根据行政职能部门签订的购买合同和对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报告,采取按进度拨款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提供服务的单位。

  (六)进行绩效评价

  项目执行结束,行政职能部门要组织科研、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专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方案、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方案。区公共委要对所监管的事业单位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五、部门职责

  区政府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组织决策者,负责决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流程和实施范围,审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细则”、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预算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的方案。

  区编委、公共委、财政局、审计局、法制办及相关区行政职能部门,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加强调研,密切合作,切实保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的开展。

  区编委要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客观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区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办法,调整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和区公共委的职能设置,并相应的修订“三定”方案。

  相关区行政职能部门要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进行调研,测算服务成本,明确服务标准,规划服务总量,细化购买流程,并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分项目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细则”,报区政府审查批准;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买方主体,要根据本办法和相应的细则,统筹辖区资源,编制年度预算,制定购买方案,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项目评审制度,对政府所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察,提出拨款意见,评价资金使用效益。

  区公共委要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细则”的研究拟订工作;要统筹所监管的公共服务资源,提出优化资源配置的方案并报区政府审查批准;要组织协调所监管的事业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提供公共服务,并随时接受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要对所监管的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区财政局要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总体流程,确定区公共委所监管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算管理方式和资金安排办法;要按照区域发展的重点和需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化资金核定方式,简化资金拨付流程,保证资金足额、按时拨付;要督促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时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并就有关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汇报。

  区审计局要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效益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建议,以促进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

  区法制办公室要配合行政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合同契约文本。

  六、监督考核

  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公共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不断完善政府检查、专家评审、群众测评等监督考核手段,结合绩效评价,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区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大公共服务购买资金的检查力度,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运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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