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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建议案委员提案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2月07日 实施日期:2007年02月07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领导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建议案、委员提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关于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建议案委员提案的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海淀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区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大议案,是指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同意立案,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交区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本规定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指全国、市和区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提交区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书面建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协建议案,是指经区政协常委会或主席会讨论研究确定,由区政协办事机构提交区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本规定所称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市和区政协委员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提交区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书面建议。

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议案、建议和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在区长领导下,由一名副区长分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交办、指导、检查、催办;各承办单位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具体分管,并指定科室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人大议案、政协建议案后,报请主管区长阅示,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主管区长意见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交办。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建议、提案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整理、分类,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对提出的重点、难点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分析整理后,报请主管区长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议案、建议案后,要认真研究,并主动与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政协办公室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办理计划。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登记,主管领导要亲自审阅,并召开主任(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确定专人负责,制订办理计划,对重点、难点建议、提案,有关领导要亲自答复代表、委员。如有不属于本单位的建议、提案,严格填写《建议、提案转办单》,对转办的建议、提案,要求行政正职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收到之日起七天内退区政府办公室,不得自行转办。

第九条 对于超出区政府职权范围,确需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区人大代表建议,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人大代表建议需要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处理办法》处理。有“对口”单位的,区属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行整理后分析,请示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三、办理和答复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议案、建议和建议案、提案过程中,要坚持对人民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精心组织,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积极制订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全国、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时限为一个半月;区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为三个月;承办单位办理总件数在10件以内的,要求一个月内办复。

第十二条 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负责与协办单位协商,提出办理意见;协办单位要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交协办单位的有关办理意见。主办单位综合各协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委员。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要主动征询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必须当面答复代表、委员;代表、委员如对答复有意见,应重新研究办理,并再次答复代表、委员。

第十四条 议案办理完毕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格式打印,经主管区长及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照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的时限要求报送,由主管区长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案办理完毕后,应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格式打印并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修改,经主管区长及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区政协办公室。

第十五条 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格式打印,由主管领导签发后加盖公章,送每位代表或委员1份(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要附《代表、委员征求意见表》),报区政府办公室2份。

第十六条 代表、委员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委员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代表、委员和当事人保密。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承办建议、提案较多的单位,每年年终岁首要邀请代表、委员到本单位座谈,通报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和下一年工作设想,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催办和复查补办

第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经常了解办理进度和质量,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重大问题要报主管区长。

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过半时,区政府办公室要组织听取有关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协调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条 办理时限将至时,区政府办公室要进行催办,催办分电话催办、派员催办和发《建议、提案催办通知单》,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单后,7天内必须将办理结果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建议、提案完成或基本完成后,各承办单位要进行自查,弄清已答复代表、委员解决的问题是否已经解决,如因情况变化不能兑现的,应及时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区政府办公室要对全区办理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对列入复查补办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重新答复代表、委员,并按规定格式打印,由主管领导签发后加盖公章,送代表、委员1份,报区政府办公室2份。

第二十二条 凡承办建议、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办理完毕后,要写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按规定存档,存档期限与本届人代会、政协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义务监督员,提高办案工作的透明度,各承办单位要自觉接受代表、委员的监督。

五、奖励和批评

第二十四条 每年年初区政府将对上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和优秀承办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将建议、提案丢失的;

(二)未经代表、委员同意假造情况模仿代表、委员签字的;

(三)答复代表、委员时,态度恶劣,代表、委员有很大意见的;

(四)积压建议、提案,互相推诿、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两次发出《建议、提案催办单》,承办单位仍不上报办理报告的。

六、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保证正常的办案经费,用于重点、难点建议、提案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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