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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区向区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制度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3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3月2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关于向区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制度》已于2007年2月5日经区政府第四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海淀区关于向区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扩大提供信息的范围,更好地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自觉接受代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的要求

区政府在继续做好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向区人大代表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方式。每年要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全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回答问题。通报次数根据需要而定。

区政府年初要制定年度通报计划,包括通报内容、通报时间和通报部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通报部门具体研究通报内容,提出要求,精心准备,确保通报效果。

区政府办公室商请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通报的有关工作,包括通报时间、落实通报部门和通报人,准备印发代表的通报材料等。

二、通报的内容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区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

(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全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情况;

(五)全区经济工作会和半年经济工作会的相关情况;

(六)全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情况;

(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情况;

(八)和谐海淀建设的情况;

(九)区政府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和区政府折子工程的进展情况;

(十)一段时期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处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向人大代表通报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三、通报的形式

通报可以采取通报会、向代表印发书面通报材料、有关领导口头介绍情况等形式。通报对象可以是全体代表,也可以是部分代表。采取通报会方式向代表进行通报,应根据会议的内容通知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会议。通过简报向代表进行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一次,重要情况将按规定即时通报。

四、通报内容的反馈和落实

通报结束后,各通报部门要收集代表意见,整理归纳,改进工作,并向代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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