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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丰台区街乡镇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03月26日 颁布单位:丰台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推动我区素质教育工作全面实施,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教育督导室拟定了《丰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职责》,现予转发,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丰台区人民政府
                              二ΟΟ 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丰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职责

  为认真履行教育法律法规,保障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等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北京市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制定了《丰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职责》。各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科室,职责分解到相关科室;结合常规工作组织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做好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情况的自评工作;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政府办公室
  1、重视教育和教育督导工作,为落实区政府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部署,做好组织、协调和督察工作。
  2、提供区领导研究教育执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的会议记录和纪要等相关材料。
  3、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区领导联系学校制度的落实。
  4、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区政府为教育办实事的“折子工程”。
  5、协调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有关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
  二、区发改委
  1、在制定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实行“教育优先”的原则,促进各类教育协调有序地发展。
  2、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3、监督、检查、纠正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
  4、规范和监督民办教育的收费行为。
  三、市规委丰台分局
  1、在编制和实施本区城市建设规划时,实行“教育优先”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确定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保证教育布局合理,教育设施达标,并按规划和标准审批、监督新建居民区教育配套设施。
  2、审批零散住宅建设规划时,按照有关法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确保适龄儿童入学入托。
  四、区建委
  1、在实施本区城市建设规划时,实行“教育优先”的原则,落实相关教育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及时批复开工手续,保证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
  2、依照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监督新建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质量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五、区监察局
  负责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六、区审计局
  1、依法监督、审计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
  2、加强对教育经费有关预算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及时纠正教育经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3、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监督的公告制度。
  七、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1、督导、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委办局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职责情况。
  2、督导、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委办局落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职责情况。
  3、对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校外教育等实施督导评估。
  4、依法对义务教育阶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教学质量、均衡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建立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制度。
  5、培训专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
  八、统计局
  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
  九、区财政局
  1、依法保证区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区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依法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
  3、确保拨付的专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种教育经费。
  4、管理、监督、指导教育经费的使用,提高效益。加强对国有教育资产管理的监督,防止流失。
  5、足额拨付教育费附加,保证安排不低于30%用于支持职业教育。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统计公告制度的相关工作。
  十、区地税局
  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十一、区工商局
  1、依法审批学校周边商户的经营项目,确保学校门口200米内无网吧、歌厅等。
  2、依法清理无照经营,维护学校周边良好育人环境。
  十二、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1、选派优秀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
  2、维护学校、托幼园所周边正常秩序,打击滋扰行为,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检查、指导学校、托幼园所内保工作,督促排查隐患。
  4、中、高考期间,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保卫,确保试卷安全,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十三、区城管大队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环境,保障校园周边良好的社会秩序。
  2、中、高考期间,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排除干扰因素,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十四、区司法局
  1、选派优秀同志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与学校、社区等部门协同配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2、为学校提供有关司法指导,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五、区文化委员会
  1、我区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等教育场所对师生实行优惠开放,为学校组织课外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2、监督、检查文化市场,加大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市场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对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者,依法处罚。
  3、依法审批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落实有关“学校周边200 米不得开设网吧”并“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区广播电视中心
  1、宣传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创建学习化社区等方面的工作。
  2、报道我区教育事业发展成果和先进事迹,引导社会尊师重教,营造良好的社会教育氛围。
  3、办好教育专栏节目。
  十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依法保障教师社会保险待遇。
  2、依法保障教师的公费医疗待遇,保证教师医疗费及时予以报销。
  3、严格招工审批手续,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务工,对违者进行查处。
  十八、区卫生局
  1、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全国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监督、指导学校、托幼园所等单位的健康教育和卫生工作。
  2、督促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落实师生的体检工作。
  3、监督各类学校、托幼园所等单位的食堂和社会配餐中心等部门的食品卫生工作,保障学校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
  4、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对学校校医的培训与指导。
  十九、区人事局
  1、指导、监督教育系统合理引进人才、核定工资、评定职称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2、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的工作。
  3、指导、监督教育系统人员的考核与管理等工作,促进教育系统干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4、指导教育系统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二十、区体育局
  1、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帮助、指导学校开展体育工作。
  2、指导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体育工作,为学校培养体育特长生提供便利条件。
  3、发挥体育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的资源优势,支持学校体育活动。
  二十一、区科委
  1、指导学校、社区和校外机构有计划地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
  2、充分利用科技场馆,为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提供便利。
  二十二、区农委
  1、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农村教育计划,督促其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职业教育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岗培训。
  2、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职责,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二十三 、乡(镇)人民政府
  1、制定本乡(镇)村民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办法,促进学习化新村建设,逐步形成本乡(镇)的教育特色。
  2、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适龄少年、儿童解决接受义务教育时遇到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3、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有关工作。
  4、建立贫困家庭子女和弱势群体的教育帮扶制度。
  5、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6、与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推进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发挥村委会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创造条件,利用教育资源,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条件,组织形式多样的校外活动。
  7、严禁村民将房屋出租用于非法办学、办园。协调有关部门清理整顿辖区内原有利用出租房屋非法办学、办园的行为。
  二十四、街道办事处
  1、推进学习化社区建设,大力开展社区教育活动,在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工作中,结合实际形成特色。
  2、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适龄儿童、少年解决接受义务教育时遇到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3、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有关工作。
  4、建立贫困家庭子女和弱势群体的教育帮扶制度。
  5、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6、与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推进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发挥社区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作用。加强社区教育活动场所的管理,利用教育资源,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条件,组织形式多样的校外活动。 
  7、严禁居民将房屋出租用于非法办学、办园。协调有关部门清理整顿辖区内原有利用出租房屋非法办学、办园的行为。
  二十五、区教委
  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区县教委教育行政管理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规定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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