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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丰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23日 颁布单位: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丰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第17 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丰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称授权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本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工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已进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并发放执法证件的,各单位应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发放情况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 本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定期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培训、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取得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法制、管理工作2年以
上,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取得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法制、管理工作2年以上,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四)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行政执法人员条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负责审查认定。
  第七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区政府法制办、人事局共同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命题,统一组
织、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一般由各单位申报,区政府法制办
视需要安排考试,具体考试时间由区政府法制办在考试前一个月通知。
  第八条 资格考试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基础理论;
  (二)行政执法专业知识;
  (三)综合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能力。

第三章 岗位考核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岗位考核制度。岗位考核应当结合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信访投诉等方面情况综合考虑。
  第十条 岗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执法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岗位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情况由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考核情况记入执法人员管理档案。
  年度考核工作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年度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考核意见作为执法人员岗位考核的参考上,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具体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
当;
  (二)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是否合格、内容是否完整;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投诉情况;
  (四)参加法制培训、考核情况;
  (五)区政府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岗位年度考核工作由各单位的法制机构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目前尚未建立法制机构的单位,由各单位的法制联络员与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有权按照各自的职权和管理范围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本单位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二)配合相关部门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三)对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作出暂停使用行政执法证的决定;向本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取消执法人员岗位资格的意见;也可依职权将违法、违纪人员移交人事、监察部门处理。对法制机构提出的暂停或者取消执法人员资格的意见,区政府法制办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证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本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行政执法身份的证件。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证是进行行政执法的凭证和标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随身携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
  申领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签署意见;
  (三)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证一人一证,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或挪作他用。违反行政执法证的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随时抽查制度,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证件管理的行为,有权暂扣其执法证件。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应当及时登报声明,并报告区政府法制办,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审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每年应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验,区政府法制办针对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考核情况、参加法制培训情况及奖惩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年审结果。

第五章 行政执法资格的暂停、取消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将其行政执法证暂停使用:
  (一)未经执法资格年度审验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行政执法证使用和执法程序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职责、执法程序或有其他违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主观过错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被信访投诉,经查证属实,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被暂停使用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被暂停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的资格暂停期满或资格被暂停期间,执法人员重新具备上岗条件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由区政府法制办收回行政执法证:
  (一)两个考核年度内累计两次未经执法岗位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一个考核年度内,行政执法证被累计暂扣两次的;
  (三)行政执法证被暂停使用期限连续超过一年或者累计时间超过两年的;
  (四)因主观过错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进行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执法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执法资格被取消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一经取消,不得重新取得执法资格,从事执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法资格自动取消,行政执法证由区政府法制办收回并注销:
  (一)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二)退休、辞职的。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对有关部门做出的暂停、取消执法资格决定不服的,向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诉,并参照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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