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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09月23日 实施日期:2003年09月01日 颁布单位:丰台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丰台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丰台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根据《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丰台区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指专门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章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任职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二)具有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5岁至49岁之间;
  (三)离退休人员、其他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1000户以下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原则上设置5人,每增加1000户增加2人,最多不超过13人。公开招考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千户以下居委会1人、千户以上居委会2人的原则配备。

  第三章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由通过社会公开招考取得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社区居民中的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组成。其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当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后,由街道办事处办理聘用手续,即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居民中的离退休人员、其他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当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后,即为社区专职工作者,不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条 取得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且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中依法当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任期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期限与社区居委会届期相同。由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书》。社区专职工作者可连选连任,并续签聘用合同。
  第八条 被聘用的具有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本人将档案、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等相关材料交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存入区人才服务中心,并按区人才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待遇

  第九条 依法当选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公开招聘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任职期间,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基本工资每人每月500元;岗位工资分三个档次,主任岗位每人每月500元,副主任岗位每人每月400元,委员岗位每人每月300元;奖金每人每月100元。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足基本工资数额的,按基本工资标准补足,超过的不再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条 依法当选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其他人员,其生活补贴标准为主任岗位每人每月600元,副主任岗位每人每月500元,委员岗位每人每月400元。
  第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根据社区建设事业发展情况和全市的工资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受聘期间,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受聘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并由受聘单位代扣代缴;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由区、街两级共同负责。区级培训,以社区工作者培训中心为依托,采取理论授课、参观学习、座谈交流等形式;街道级培训,采取理论辅导、以会代训等方式,重点培养社区专职工作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业务培训、工作技能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五条 为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质量和效果,实施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培训制度,由区教委、人事局和民政局组成培训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培训考试由区教委、人事局、民政局统一命题。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并经过考试合格,颁发市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培训结业证书》,并实施社区专职工作者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章 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评议

  第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评议按照《丰台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暂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要成立考核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各社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评议工作。
  第十九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要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街道办事处有关科室、社区居委会成员与社区代表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要以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区居民满意率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区专职工作者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职工作者,除扣减岗位工资和奖金外,同时按照《丰台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聘

  第二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与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二)聘用合同期间,社区专职工作者因病或意外死亡以及所任职社区居委会被撤消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社区居民会议按有关法定程序罢免社区居委会职务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在聘用期内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遵守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制度和规定;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在聘用期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在聘用期内患重病或非因公(工)负伤,病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社区专职工作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已终止、解除聘用关系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本人于30日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终止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一切待遇。本人符合享受养老、失业保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女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所在街道办事处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街道办事处未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或应征入伍的。
  第三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辞职申请,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其辞职的,街道办事处应解除聘用合同。未解除聘用合同前,申请人不得离职、离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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