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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台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预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0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02月25日 颁布单位:丰台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丰台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丰台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丰台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区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中的重大动物疫病是指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牛海绵状脑病。其他动物疫病将视其危害程度和流行状况及时纳入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结合国内外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经验和做法,构建我区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出现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能够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做到早投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将疫情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我区经济的正常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科学防治
  实施科学防治,进一步做好免疫、诊断、消毒等防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加强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疫、检疫操作程序,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宣传普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提高动物养殖业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疫情,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病传播和蔓延。
  2、一级控制
  根据我区养殖业的实际情况,一旦我区发现一例重大动物疫病疫点,立即启动最高级别的一级控制方案。
  3、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疫情扑灭快速反应机制,完善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加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保证发现、报告、封锁、隔离、消毒、扑杀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做出反应,及时有效控制。
  4、属地负责
  本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三、编制依据
  编制本应急防控预案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7个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办牧[2002]74号)等文件。
  第二部分 疫情的报告、确认与分级
  一、疫情报告
  (一)本区对重大动物疫情按以下程序和方式报告
  1.任何单位(包括中央党、政、军机关驻京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疑似口蹄疫、禽流感、疯牛病症状时,应及时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2.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发现上述异常情况后,应立即派区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根据本预案规定的标准确认是否为可疑疫情,立即通过电话向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报告诊断结果,并在1小时内将《现场调查和诊断报告》通过专用疫情信息报送网络系统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如初步确认为可疑疫情,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将《调查核实和诊断报告》通过专用疫情信息报送网络系统或其他规定方式向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按照相同形式和时限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本市诊断专家组两名以上人员到现场进行确认,并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确认为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派专人将病料送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做分离与鉴定。应在1小时内将《调查核实和诊断报告》通过专用疫情信息网络报送系统或其他规定方式向农业部报告。同时,按照相同形式和时限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报告的格式和流程图
  1.《现场调查和诊断报告》(参见附件3)
  2.《调查核实和诊断报告》(参见附件4)
  3.疫情报告流程图(参见附件5)
  二、疫情的确认
  (一)可疑疫情
  经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和诊断,符合流行病学特点,有疑似症状的。
  (二)疑似疫情
  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专家组工作人员确认,符合可疑疫情的确认标准,依照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三)确诊疫情
  送检的病料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出最终确诊,确认有关疫情。
  三、疫情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根据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划分重大动物疫情等级。
  牲畜口蹄疫(FMD)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一种哺乳动物的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对易感偶蹄兽具有严重的潜在经济危害。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第一个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的特定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牛海绵状脑病(BSE)俗称疯牛病,是由朊病毒(一种特殊病原因子)引起的一种进行性、高致死性、神经性疾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该病列为B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划分为三级,但在我区只要发生一例疑似或确诊口蹄疫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牛海绵状脑病即为一级疫情,按一级疫情应急处理。
  第三部分 组织指挥体系
  一、日常管理机构
  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对动物防疫工作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丰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区林业局及其下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全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预防、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二、应急系统
  (一)启动应急系统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二)应急指挥系统
  丰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是丰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决策指挥机构。负责全区防治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作出重要决策。
  张大力区长任指挥长、李昌安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农委、发展计划委员会、林业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监察局、外管办、城管大队、民政局、交通支队、建委、市运输管理局丰台管理处、教委、广电中心及各街乡(镇)行政一把手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防疫组、流动人员监测组、疫情处理组、市场检查组、物资储备组、督查组、宣传组。
  防疫组:由林业局为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市场各环节的检查与监测,对可传播疫病的相关动物实施强制免疫;负责染疫动物的扑杀、疫区划定、消毒方案的制定,并参与实施,负责实施;负责畜禽防疫物资的储备与供应。
  流动人员监测组:由外管办为责任单位,成员有建委、市运输管理局丰台管理处、教委,主要负责外地来京人员的监测。
  疫情处理组:由林业局为责任单位,成员有卫生局、公安分局、城管大队,主要负责防疫知识的培训、染疫人员的救治、染疫动物的扑杀及疫区的消毒与封锁。
  市场检查组:由工商分局为责任单位,成员有城管大队、林业局,主要职责依法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动物食品行为,加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票证的验证及游商的治理。
  物资储备组:由林业局为责任单位,财政局拨付必要资金,林业局负责落实防疫体系所需资金、疫情扑杀资金、疫情处理资金准备及免疫疫苗的准备,消毒用品、扑杀物资的储备与供应。
  督查组:由督查办为责任单位,成员有监察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人员,主要负责有关工作的督促检查。
  宣传组:由宣传部为责任单位,成员有广电中心,主要负责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各街乡(镇)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重大疫病的防治工作,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和引起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部门分工
  区政府对辖区内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负总责。成立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与任务,并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乡镇(街道)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一)区林业局
  1.具体协调指挥和指导有关部门及单位参加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组织成立疫情应急控制预备队并定时进行演练。
  2.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3.建立边境控制系统,完善快速检测设备和自动化消毒设备;建立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站。
  4.加强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环节的检查和监测,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及时按要求上报。
  5.负责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相关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6.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进行疫情确认,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7.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区(点)封锁、隔离、消毒、扑灭等措施,并参与实施。
  8.参与对疫点内易感动物扑杀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9.监督、指导对疫区(点)实施消毒和对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
  10.组织对疫区(点)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评估疫情控制状况,测算疫情处置和扑杀补偿所需资金,安排有关经费的使用。
  (二)宣传部门
  1.制定宣传导向;
  2.负责新闻媒体的宣传与管理,加强舆论引导;
  3.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卫生部门
  1.对医护人员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培训。
  2.做好人群中人畜共患病发生情况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动物防疫部门联系和信息的勾通。
  (四)计划发展部门
  1.负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无害化处理场和隔离场的立项审批。
  2.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规划中有关事项督促落实工作。
  (五)财政部门
  1.负责落实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所需资金。
  2.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六)公安部门
  1.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发病和易感动物的扑杀工作。
  2.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七)工商部门
  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市场,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
  (八)民政部门
  负责对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帮助街乡(镇)做好与部队的协调工作。
  (九)交通部门
  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十)体育部门
  负责信鸽的管理与消毒,协助当地业务管理部门做好防疫的指导与服务。
  (十一)督察部门
  负责重大疫情防控工作中,各部门、各环节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十二)各街、乡(镇)
  负责辖区内动物饲养情况的摸底登记工作,疫情发生时配合指挥部做好扑杀、封锁、消毒等疫情处理工作和受灾群众的安抚、救济工作。
  第四部分 日常工作措施
  一、疫情的预防、监控与预警
  (一)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协调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控和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监测网络,实施疫病监测计划;通过实施监测、产地和屠宰检疫、运输和市场监督,监视本地疫情、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状况;负责对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动物疫情信息进行记录、核实、分析和上报,并做出预警报告。
  (二)监测网络与监测哨点
  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网络,由区林业局、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等单位构成,并确定我区畜牧兽医站和6个乡农业服务中心、16个街道办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哨点,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三)监测内容
  1、疫情监测和报告
  区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进行动态疫病监测,根据养殖场分布情况及存栏量确定监测数量、频率,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上报区有关部门。
  2、流行病学调查
  乡镇、街道兽医防疫部门(防疫工作者)应熟悉本辖区疫病流行史、养殖场(户)数量、饲养品种及存栏量、养殖场疫病流行史等相关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3、信息报送制度
  按照农业部和我市关于疫情报告制度的规定,逐级定期将本辖区内养殖场数量、饲养品种及存栏量、疫病发生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
  (四)信息分析与预警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监测信息的汇总工作,并组织流行病学、病毒(病理)学、临床诊断、公共卫生等方面专家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响应。
  二、预防控制措施
  (一)预防免疫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免疫程序对易感动物进行强制免疫,保证免疫密度达到100%。
  (二)消毒
  按照统一规定的合理的消毒程序,使用有效的消毒药品对养禽场(户)等进行消毒
  (三)宣传教育
  采用适当的方式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重点开展预防教育工作,督促村民和居民搞好防疫工作。
  (四)督导检查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定期组织督导组,对日常防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境外或外埠发生疫情时的防治措施
  当境外发生疫情时,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检疫和防疫限制措施,并加强对入境动物、动物产品和运输工具的检疫、消毒和监管工作。并对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采取必要的限制和处理措施。
  三、应急准备工作
  区、乡(镇)、街道要建立疫情应急控制物资和资金储备,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区指挥部建立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备队(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107人组成。具体组成为: 动物防疫部门20人,卫生部门10人,疫情扑杀队员20人,公安部门20人,城管5人,工商部门10人,交通部门6人,财政部门2人,宣传部门2人、民政部门2人及街、乡(镇)10人)。
  第五部分 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疫情应急响应的一般程序:
  (一)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或接到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初步确认是否为疑似病例。
  (二)确定为疑似病例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发病场(点)实行紧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牲畜及其产品的流动。
  (三)由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两名以上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同时,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采集病料,送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
  (四)疫情确诊后,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报请指挥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请区政府发布封锁令。同时,将疫情按照规定迅速上报。
  (五)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调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封锁和消毒,对染疫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拨紧急防疫储备物资、拨付紧急防疫储备金和扑杀动物补偿资金。区工商部门要根据对疫区(点)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区卫生部门要做好疫区(点)内相关人员的隔离观察和疫病防治工作。
  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一级疫情后,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应立即按应急反应一般程序执行,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系统做出以下应急响应:
  1、疫情发生后,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
  3、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部署,统一组织指挥,紧急调拨资金、物资、药品、疫苗、人员等,并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扑灭疫情。
  第六部分 保障系统
  一、财力保障
  区、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划分,部门预算管理的原则,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乡镇(街道)财政要切实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资金,并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每年安排用于紧急防疫物资贮备、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用于对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疫苗储备及扑杀补助等工作,并每年按一定比例增加。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将调整部门预算予以保证支出需要。
  二、物资保障
  建立区动物疫情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应按全市统一标准储备疫苗、消毒药品和器具、诊断试剂、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主要包括(1)疫苗;(2)诊断试剂;(3)消毒药品,包括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4)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5)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6)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等。(7)运输工具,包括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8)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9)通讯工具,包括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应急物资储备按照要求储备于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物资储备库。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调配。应急物资采购应加强质量控制、管理,必要时应进行质量检验,并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不得挪用。储备物资和资金设专人、专库、专帐管理,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定期进行检查,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对擅自动用、截留储备资金、物资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技术保障
  (一)由国家和北京市指定的有关实验室进行重大动物疫病的最终诊断确认。
  (二)成立区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专家组,负责现场诊断,并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建议,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四、人员保障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疫预备队。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组成后,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重大动物疫病相关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诊断和检疫检验要点等;(2)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包括病料采集及送检、消毒、疫情调查、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措施;(3)动物防疫法律、法规;(4)个人防护知识;(5)治安与环境保护;(6)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第七部分 附 则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畜禽及其产品的饲养、屠宰、加工、仓贮、运输和销售活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疫区的划分、封锁和解除
   2.疫区(点)消毒和病畜禽无害化处理


附件1:
                疫区(点)的划分、封锁和解除

  一、疫区(点)的划分
  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畜牧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封锁
  (一)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拟封锁区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时,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市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二)对疫点、疫区的封锁和对受威胁区处理措施
  1、疫点的封锁
  (1)严禁人、牲畜、车辆的进出和牲畜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当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的封锁
  (1)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但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疫区内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的所有禽类动物都要全部扑杀,对受威胁区和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所有禽类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关闭疫点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交易市场。染病禽类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由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执行。
  3、受威胁区的处理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三、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点)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最后一头(只)病畜禽扑杀处理后,经过该病的一个潜伏期,未发现新的临床病例或检验阳性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关于对疫区的解除,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疫区(点)的消毒和病畜无害化处理
  一、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重大动物疫病病原有效的;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措施
  1、畜牧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用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2、畜牧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3、畜牧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用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4、粪便等,可采用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6、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二、病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对病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执行。
  对畜禽产品的消毒按《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6569-199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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