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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行政措施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行为的紧急通知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2004年04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04月20日 颁布单位:丰台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国发明电[2004]1号《国务院关于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2004]9号转发《国务院国发明电[2004]1号通知》及京政发[2004]1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落到实处,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并结合丰台区的具体情况,现将《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行为的紧急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通知》精神和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保护基本农田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坚决落实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的要求,各乡(镇)政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总负责,将基本农田管理纳入干部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基本农田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机构
为加大丰台区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成立了以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区林业局、有关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丰台区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房管局。
三、工作内容及进度要求
(一)4月15日前召开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会议,主管区长及有关委办和有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镇乡参加。
(二)调查核准全区基本农田现状,由各乡(镇)、村组织专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基本农田基本情况的调查,将具体情况由各乡(镇)汇总后报到区国土房管局。
(三)依照《丰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全区每一块基本农田的地块、位置、数量和图斑,以乡(镇)、村为单位,确定本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状况,登记造册,并在具体地块上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具体样式另行通知。对于改变基本农田使用性质的,必须将现状地上的各种建筑物及鱼塘拆除,此项工作要在5月1日以前完成。
(四)基本农田的验收,由“区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成员,会同乡(镇)、村,对逐块基本农田进行验收,对未达到基本农田标准的限期达到验收要求。
(五)签订基本农田责任书,区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与村,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区 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此项工作在5月15日前完成。
四、加强对全区基本农田的管理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责任书》签订以后,区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性的对全区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严查、严办各种乱占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情况,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丰台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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