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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丰台区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0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05月24日 颁布单位:丰台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关于丰台区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施方案》已经2004年区政府第18次区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丰台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丰台区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2002年106号,以下简称106号令),营造放心投资、放心交易、放心消费的经济环境,打造“信用丰台”,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特制定《丰台区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施方案》。
  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公布通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通过网络汇集我区各行政机关的企业信用信息,并以此为开端逐步建立起各机关与区委、区政府之间、各机关之间信息沟通、汇总以及多部门协同工作的内部工作网络平台;二是在互联网上搭建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公共信息平台。
  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与上述市场主体相关的自然人(如企业股东等,以下对上述四类主体统称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其在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的行为记录。企业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组成。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信用信息系统的作用
  信用信息系统是“数字丰台”、“诚信丰台”的载体,有助于区政府对全区经济形势的把握,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有助于为招商引资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
  (一)区政府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掌握全区经济形势及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情况。信用信息系统将整合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对信息资源进行全面的统计分析,为政府提供全面、翔实的市场主体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客观的依据。
  (二)有助于提高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水平及电子政务水平。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将有效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相关部门的监管效力,保证监管到位;通过失信主体的信用惩戒机制可以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权威性,有助于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的执行和落实。
  (三)为招商引资提供信息支持,提高我区招商引资的质量。长期以来,由于信用信息不充分导致引进的一些企业不能发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影响了招商引资的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将在为本区相关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致力于与其他区县信息交换,通过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与交流,有针对性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常务副区长闫小彦同志主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下列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建设工作:区政府办、区政府信息中心、区法制办、区计划发展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劳动局、区安全生产局、区林业局、区药监局、区质监局、区交管局、区房土局、区公安消防处、区城管大队、市规委丰台分局。
  尚有一些相关部门掌握一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待信用信息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将相关信息归入该系统。
  (二)成立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用办),区信用办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区政府信息中心、区法制办、区计划发展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工商分局,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区信用办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制度起草、工作计划的拟定、资金、设备需求报告、各参与单位工作的协调、总结通报进展情况等工作。区信用办成员职责:
  区政府办发挥整体协调作用,协调各参与单位完成工作计划;
  区政府信息中心牵头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的分析和汇总,负责拟定预算方案;
  区计划发展委: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立项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充分、及时的资金支持;
  区法制办:发挥行政执法检查职能,督促各参与单位按照信用信息标准归集信用信息;
  区监察局:负责此项工作的效能监察,监督各部门履行职责;
  区工商分局:负责工作方案的拟定、加强与各参与单位的沟通和信息传递,配合区政府信息中心做好系统需求分析和预算方案的拟定,负责对数据进行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数据要求数据提供单位进行修改或补充。
  (三)各参与单位应当组建本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按照区信用办的统一安排落实本部门的相关工作。工作小组应当由熟悉本部门业务和计算机操作的人员组成,并报区信用办备案。
  三、分阶段积极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 动员阶段(5月20日至6月19日)
  区信用办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动员,学习《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资料,统一思想认识,组织相关单位观摩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组织各部门之间交流信用建设工作经验。
  区信用办汇总各部门信用工作情况,根据106号令确定信用信息的内容和分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信息归集、传递、公布、存档等相关工作程序,拟定每一阶段的详细计划,制定并下发我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性规范。
  (二)整合筹备建设阶段(6月20日至9月9日)
  本阶段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参与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得力人员做好本阶段的各项工作。
  1、各参与单位对照市政府106号令以及区信用办下发的方案和指导性规范制定本部门信用信息归集和发布实施细则及方案,明确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内容和操作规程,从制度上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动态地归集和公示。此项工作于7月9日前完成。
  2、摸底统计本部门的信用信息情况,按照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分别汇总,不能遗漏;已经有数据库的,应当将确定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项的字段、数据类型、数据表、各表间的关联情况等数据库情况报区信用办,以形成统一的数据库。此项工作于7月31日前完成。
  实施细则、方案、摸底统计结果、数据项应形成文字材料报区信用办。区信用办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区领导审定。
  3、各参与单位应当以准确、高效地把数据资料传送到统一开发的信用信息系统中为标准,根据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情况拟定切实可行的数据传送办法。本单位已有数据库的,应当对数据库进行检查,测试数据,清除其中的错误数据,补充必要的数据,按照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进行分类,或者确定各类的检索条件,届时可以一次传送成功;没有数据库的,应当对照上述分类整理好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的远程录入。此项工作于8月20日前完成。
  传送、录入的各项信息应当在信息的有效期内,对于已过有效期的信息不应传送、录入到新的系统内。对于没有有效期的,原则上将2002年至今的相关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
  4、区政府信息中心、区工商分局协同各参与单位做好硬件系统的需求分析,汇总各单位业务需求和数据格式、字段,确定各单位自身数据库之间、各单位数据库之间的关联方法或予以整合形成结构清晰的数据库;委托开发商完成网络操作平台的设计,实现信用信息的网上归集、传递和最高效率的分类,最大限度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此项工作于8月31日前完成。
  (三)内部试运行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
  区信用办组织对各参与单位工作小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系统的操作方法和标准。此项工作于9月5日前完成。
  各参与单位抓紧时间使用新开发的系统,按照筹备阶段确定的数据传送、录入方法充实新的数据库,并负责对本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检测,发现与提供情况不一致等情况及时报区信用办;对系统的各个界面进行全方位测试,对程序错误、操作不便等情况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区信用办对测试中的问题及时与开发方进行沟通,修正程序错误,改进操作界面,尽快使系统稳定、高效、便捷地运行。此项工作于9月20日前完成。
  (四)正式运行阶段(9月21日后)
  系统进入正式运行阶段,区信用办就相关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第二阶段参加单位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发布实施方案,报区领导审定。此项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参与单位应将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区监察局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四、各单位要明确职责,确保任务完成
  (一)各参与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职责,专人负责,加强督促、协调,努力抓出实效。
  (二)各参与单位要从我区“一五五”发展战略的实现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研究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对于一次传送数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分批传送;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公布信息,特别是要区别对待政府内部使用信息和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坚决不得发布和泄露;
  (四)充分尊重各职能部门关于数据使用和公开的内部规定,按照规定查询和使用其他部门的有关信息;
  (五)各参与单位应当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对失实数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杜绝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失实的企业信息的情况;
  (六)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区信用办反馈。同时,要广泛宣传,争取社会的认同和支持,力争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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