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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非粘土(页岩)砖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 颁布单位: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非粘土(页岩)砖厂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按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办理非粘土(页岩)砖厂的实施意见
  (区国土房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丰台区办理非粘土(页岩)砖厂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办理页岩砖厂采矿登记规定
  (一)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以开采利用本地区页岩为主要原料的砖厂,必须纳入镇域规划发展版图,并且获得由北京市建委墙改办确认的添加页岩比例符合要求的认证资格,只有具备上述条件的砖厂而且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砖厂)才能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二)由镇政府向区政府报送拟建非粘土(页岩)砖选址计划,获得区政府许可后,到区环保局办理开采页岩、建立砖厂的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评价报告,依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矿山环境保护措施及土地恢复利用规划,提前交纳矿山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当地乡镇政府收取)。
  (三)矿山企业(砖厂)必须按照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程序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依法取得采矿权。
  二、关于页岩砖厂办理临时用地的规定
  (一)办理临时用地的原则
  1、必须有市墙改办批准的页岩砖项目批准文件;
  2、只能用于临时堆放砖坯和用于堆料;
  3、不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须有耕地置换文件,其中包括耕地置换图斑及图斑号;
  4、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二年。
  (二)办进临时用地的程序
  1、镇政府向区国土房管书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拟使用的临时用地位置图(1:2000)和耕地置换的图斑图(1:10000)和图斑号;
  2、经区国土房管局初审合格后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
  3、经审核批准后核发《临时用地批准书》。
  (三)办理临时用地的要求
  1、办理临时用地的耕地置换面积指标为暂时抵押,待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要恢复地貌并达到复垦条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以后,耕地置换面积指标返还,验收不合格将不再返还;
  2、页岩砖厂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限期恢复(关停)地貌通知,用地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恢复地貌,逾期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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