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区县行政措施 > 丰台区行政措施
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台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31日 颁布单位: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丰台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丰台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精神和本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工作部署,制定了《丰台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培训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和设定、实施、监督等各项制度,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做出了重大改革与创新。全面贯彻、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当前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行政许可法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都比较强,要保证行政许可法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抓好学习、宣传、培训和清理工作是首要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抓好学习、宣传、培训和清理工作,才能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场攻坚战。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掌握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主要原则和主要内容,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高质量地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并为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清理工作安排
  (一)遵循的原则
  1、统一组织和分级、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清理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分工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的清理工作。各单位的清理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落实。
  2、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逐项清理。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和各单位规范性文件,要逐件予以清理。在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连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等,一并进行清理。
  3、依法审定的原则。清理工作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进行。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改正、修改、取消或者废止。
  4、清理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清理工作的同时,各单位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
  (二)清理工作的分工
  1、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本区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区政府各委办局、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清理工作;汇总全区清理工作结果;对区政府各委办局、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向区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2、区政府各委办局(不含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文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本单位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执行上位法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
  (1)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2)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和以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3)由本单位承办行政许可初步审查工作,以上级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4)由本单位联系或者归口管理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5)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或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填写表一,并报送全部依据;
  (6)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委办局设定或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填写表二,并报送全部依据;
  (7)区各级行政机关执行上位法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填写表三,并报送全部依据。
  (三)区政府各委办局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清理工作任务:
  1、按照要求填报清理表,对本单位负责清理的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2、将经本单位领导审查通过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按照要求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统一审定处理;
  3、涉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提出建议;
  4、涉及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5、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完善各项制度。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认定
  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1)属于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需要依据当事人申请而为,对管理对象而言,凡未经许可从事依法应当经过许可的活动的,构成违法;
  (2)具有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性质,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具有控制危险、配置资源、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和信息等方面的作用;
  (3)名称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同意、审查、批准等;
  (4)该行政许可活动是行政管理中正在实施的。
  2、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如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公文等的审批;
  (3)告知性备案;
  (4)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
  3、在清理工作中,对本单位承担的审批类事项,不能确认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应当视作行政许可事项予以清理。
  (五)清理的内容
  1、清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五个方面及所涉及的文件。
  2、事项的清理内容:事项名称、设定事项的依据文件。依据文件是指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所有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其他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文件、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委办局文件、区政府文件等以及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
  3、实施主体的清理内容:实施主体的名称(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上加盖的单位印章为准)、单位性质、是否属于委托或者授权、实施主体的权力来源(即: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存在市和区、县及其以下层级机关共同实施的情况;是否为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对实施主体的处理建议及调整方案。
  4、条件的清理内容:设定许可条件的依据文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本单位规范性文件规定具体许可条件的,是否增设了上位法规定条件以外的其他条件。 
  5、程序和期限的清理内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是否有规定;如果有规定,是否与有关上位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致。
  6、收费的清理内容:是否收费;收费的依据文件。
  7、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清理内容的处理建议,涉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应当同时提出建议。
  (六)提出审查处理建议
  区政府各委办局、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对所清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1、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文件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依法予以保留。
  2、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各单位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3、国务院决定以外的国务院其他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文件、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委办局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待国务院、市政府清理结果公布后再行处理。属于等待国务院、市政府清理结果公布后再行处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单位对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开展的第一阶段的清理工作仍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4、实施主体符合下列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调整: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对增设违反上位法条件的区政府文件,应当提出修改建议;对增设违反上位法条件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各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6、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上位法的规定。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或者办理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属于区政府文件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各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7、收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正在收取的,应当停止。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对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区政府文件规定收费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收费的,各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七)清理工作的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自2003年11月底至2004年1月底,为全面清理阶段。区政府各委办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清理表》,于2004年1月30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2、第二阶段自2004年2月至2004年3月20日,为依法审查认定阶段。区政府法制办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区政府各委办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清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认定处理意见。
  3、第三阶段自2004年4月至2004年6月底,为依法规范和公布阶段。根据清理结果,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与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内容,依法予以规范和调整;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区政府文件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落实;涉及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
  2004年6月底前,本区将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名录。自7月1日起,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一律无效。
  (八)清理工作的要求
  1、认真领会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委办局要切实提高对贯彻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深入理解清理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熟练掌握清理工作的各项标准、尺度,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工作。这次清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清理的组织工作,根据全区清理工作的统一安排,并适当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力以赴,按时、按质完成清理任务。各单位应当于2004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2、扎扎实实地推进清理工作,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任务。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涉及范围广、事项多、情况复杂,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清理工作。要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在清理工作全面展开的同时,确保清理工作的深度和准确度,按照规定要求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清理情况,及时反馈意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本单位清理工作任务。
  3、加强沟通和指导,保证全区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法制机构,要主动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三、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培训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自2003年11月中旬至2004年7月1日,在本区范围内集中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重点内容: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原则和主要内容,特别是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设定权限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期限、条件、不得收费的规定等;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包括监督检查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二)分工及要求:这次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严格考核的原则进行。区政府各委、办、局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部门和本系统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其中,包括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重点是对直接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管理相对人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深入、细致的社会宣传活动。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办理法律事项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安排,经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通过学习、宣传和培训,要达到下列要求:
  1、要通过举办理论中心组学习、研究班、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使各级领导干部正确理解、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规定、主要原则和精神,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
  2、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要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直接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要结合实际,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确保依法行政。今后,凡是直接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都应当经过正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3、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以及发放宣传品、巡回宣讲等多种方式,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使他们了解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自己在涉及行政许可方面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具体安排
  1、召开丰台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本区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清理工作,并对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及法制机构负责人进行行政许可法培训。
  2、对各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培训。
  3、在区政府常务会上安排一次领导干部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专题讲座。
  4、由区委组织部、区政府法制办、区委党校(区行政学院)在主体班增设依法行政专题内容,明年上半年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
  5、根据市政府关于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意见的要求,直接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正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市政府法制办将组织编写行政许可法培训大纲、建立行政许可法的考试题库。2004年6月底之前,各单位要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制定的考核大纲,完成对本单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题目从市政府法制办所建的考试题库中抽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6、要把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纳入"四五"普法的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人员参加全市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等活动。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安排,并建立工作责任制,严格进行考核。同时,要为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及物力支持,保证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落实。
  2、抓紧时间,开展培训。各单位要从现在开始,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其中重点是直接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为实施行政许可法切实做好准备工作。
  3、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各单位在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中,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的宣传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工作的实效。
  4、加强信息交流与反馈。各单位要在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中,注意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并及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