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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2008年08月05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5日 颁布单位:房山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京政发〔2007〕29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执政党地位。”同时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在新形势下,行政复议不仅是政府的纠错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更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近年来,因行政争议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引发了大量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和稳定。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有利于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责任。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很多矛盾以行政争议的形式日渐表现出来,特别是涉及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劳动保障和治安管理等方面的争议大量增加,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争议,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新形势下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深刻理解和认识行政复议在新形势下的功能与作用,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四)基本要求:坚持服从并服务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努力化解矛盾和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妥善处理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行政复议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促进执法,强化政府自身建设;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坚持不懈地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总体水平。
  三、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五)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畅通复议渠道是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前提。区政府、区质监局、区地税局、区农委、区劳动保障局、房山工商分局、房山公安分局、房山交通支队等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受理;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全区各行政机关要落实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凡是做出限制、剥夺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赋予、增加当事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要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具体行政行为可能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要通过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公告制度等形式予以公布,保障第三人的知情权。要加大对人民群众复议申请权的保护力度,千方百计创造条件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
  (六)做好受理接待,拓宽受理渠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各区县政府应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对外挂牌,配备接待人员,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接待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公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审理程序及受理机构等事项,并采取多种形式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求,区政府设立“房山区行政复议接待室”并对外挂牌,区政府所属行政复议机关也要按照规定设立对外接待场所,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条件。
  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七)依法审理复议案件,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要进一步加大纠错力度,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当的,要坚决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坚持有错必纠,取信于民。
  (八)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高效解决行政争议。在新形势下,不断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发挥行政复议方便、快捷、成本低的制度优势。对重大、复杂、疑难及群体性案件,探索实行开庭审理。充分运用实地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的意见,增强案件公正性和透明度。对政治敏感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实行案件集体讨论,由区长办公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技术性、专业性的难题,按照会审、会商制度,组织有关专业人士进行会议商定,提高案件质量,高效化解争议。
  (九)加大行政复议监督力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责。继续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备案制度,在复议案件发案前,通过备案了解全区执法状况,进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复议监督函制度,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存在不依法行政等问题时,及时提出改正或完善的意见,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建立行政复议情况通报制度,区政府法制办要定期向区政府和全区行政机关通报行政复议情况,对复议案件进行归类、分析,将典型案例在区长办公会上评析,为领导决策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合法的参考信息。
  五、强化队伍建设,健全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议
  (十)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要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努力提高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复议机构应当通过案例评析、案例教学、专题研讨等方式,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复议人员办案能力;努力提高作风建设,在办案中要做到耐心诚恳、热情周到、清正廉洁。
  (十一)加强复议机构和设施建设。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意见》中提出“保证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3人承办”和“各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相应的公开审理场所,配备办公、交通、取证等相应设备,为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的要求,将区政府法制办复议监督科分立设置为行政复议科和执法监督科,设立区政府行政复议审理室。区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审理室,并按要求配备工作人员。
  (十二)设立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加强对全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提高区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设立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十三)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保障。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及市政府的要求,区政府及所属复议机关应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复议工作顺利开展。
  六、加强领导,强化指导和监督,完善落实责任制
  (十四)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区政府法制办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区各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将全区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十五)强化各级领导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责任。全区各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支持、监督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区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审理复议案件。全区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执法案件的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配合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参加案件审理活动,积极出庭应诉。建立领导干部出庭制度,对行政机关发生的复议或诉讼案件,倡导第一责任人或主管领导参加复议或诉讼活动。重大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第一责任人或主管领导必须参加复议或诉讼。
  七、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复议案件的发生
  (十六)坚持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复议案件的发生,关键在于各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一切行政管理活动中做到职权法定、有法可依、程序合法。
  (十七)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各行政机关应依法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扩大群众参与度,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争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必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环节,对决策事项、依据、结果要公开。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行政机关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在做出行政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决定做出后要告知复议、诉讼权。对重大事项,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要组织听证;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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