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农委区经管站《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