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9月1日区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10年9月18日区委第105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