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区政府对2009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8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对内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6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目录见附件1)。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2)。
三、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可操作性差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目录及修改内容见附件3)。
附件:1、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2件)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3、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7件)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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